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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4
《福建省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福建省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全面实施人才发展战略,提高维修从业人员综合素质,规范继续教育行为,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加快发展,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9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机动车维修行业实际情况和维修从业人员知识更新的实际需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维修从业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的一种后续教育。其主要任务是组织从业人员结合本职工作学习新理论、新技能,改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第三条继续教育对象是在福建省行政区
2、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的从业人员。具体包括机动车维修企业经理人(含企业管理负责人等管理人员)、价格核算员、业务接待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维修其他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主要包括: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质量总检验员、质量检验员、机修、电器、钣金(车身修复)、涂漆(车身涂装)和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人员(指机动车维修企业内部设立的车辆二级维护竣工检测线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其他从业人员包括轮胎维修技术人员、汽车美容技术人员等。第四条6继续教育应当坚持以能力建设为中心、为经济建设服务、紧密联系工作实际、与人员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形成
3、市场导向、政府调控、行业指导、社会服务、企业自主、个人自觉的运行机制。第五条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负责全省机动车维修企业经理人和质量总检验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除机动车维修企业经理人、质量总检验员外的其他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六条继续教育应当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进行,以参加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脱产(或半脱产)培训的继续教育为主;参加全
4、国、省级、市级技能竞赛培训、业务会议、业务考察及企业自主培训等活动,均可作为继续教育的辅助形式。第七条继续教育周期按从业人员类别分别设置为一年、两年、三年。周期内继续教育学时累计不应少于24学时。新增从业人员继续教育自获得从业资格证的下一年度开始。第八条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一个周期内继续教育培训可以集中进行,也可以分段安排,原则上一个周期不超过三段。第九条6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质量总检验员、质量检验员接受继续教育周期为一年;企业经理人(含企业管理负责人等管理人员)、业务接待员、机修、电器、钣金(车身修复)、涂漆(车身涂装)和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
5、业人员(指机动车维修企业内部设立的车辆二级维护竣工检测线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周期为两年;价格核算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包括轮胎维修技术人员、汽车美容技术人员等)继续教育周期为三年。第十条继续教育内容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机动车维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业务知识及时更新,统一制定并下发。相关业务宣贯、竞赛、企业自主培训等形式进行的继续教育,其学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职责,由省、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分工负责、各自确认后予以记录。第十一条企业自主培训应以实操技能培训为主,原则上一个周期内累计学时不应超过继续教育总学时的50%。第十二条继续教育应以省
6、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布的机动车维修从业资格考点为主要基地;企业自主培训的,需经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可,保证培训质量,严禁走过场。第十三条对计入继续教育的企业自主培训学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秉承事前报备、事中监督、事后确认的原则,确保继续教育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第十四条省、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继续教育的管理,定期进行培训质量的检查、评估,对达不到培训质量要求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取消其实施继续教育的资格。第十五条6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应当坚持德才兼备、专兼职结合的原则,师资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认定的机动车维修从业资格技能教员为主,也
7、可聘请机动车维修行业内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第十六条机动车维修企业组织继续教育的主要职责是:(一)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和申报,统一填报《机动车维修企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申请、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二)督促本企业从业人员按时参加继续教育,保证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待遇及学习条件;(三)检查、考核本企业从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建立本企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档案;(四)接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十七条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享有下列继续教育的权利:(一)获得规定的参加继续教育
8、的时间和企业提供的其他条件;(二)在脱产(或半脱产)学习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三)当继续教育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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