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电力场交易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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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试行)主要条款补充修订内容一、原文第八条第一款“环保设施正常投运且达到环保标准要求”修改为“达到国家能耗、环保、安全等相关标准要求”;第二款修改为“售电公司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资产总额、拥有的经营场所、设备和从业人员应该满足相关准入要求。”第三款“符合国家和福建省节能环保指标及有关准入要求”修改为“符合国家和福建省节能、环保、安全标准及有关准入要求”二、原文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场主体均需在电力交易机构进行市场注册。按电力交易机构要求提交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

2、性和完备性负责。交易机构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完整性核验。第二款结尾增加:电力用户在同一交易周期只可选择一家售电公司购电,选择向售电公司购电的电力用户不再参加与发电企业的直接交易。售电公司代理用户交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一年。三、原文第十二条第四部分第六款修改为:依据统一标准合同范本与用户签订合同,提供优质专业的售电服务,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并获取合理收益。四、原文第十四条修改为:4福建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按交易周期以年度交易和月度交易为主。根据市场需要,开展月内交易,鼓励开展一年以上的长周期交易。一

3、、原文第十六条“市场主体在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之前应在电力交易机构进行注册,办理交易平台数字密钥证书,签订交易平台使用协议和保密协议,遵守交易平台运行使用相关管理办法。”修改为“市场主体在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之前应在电力交易机构进行注册,办理交易平台数字密钥证书,遵守交易平台运行使用相关约定和管理办法。”二、原文第二十条修改为:现阶段用户侧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维持原购售双方交易价格不变;发电侧市场化合同电量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转让时应符合节能减排相关规定。三、原文第二十四条“执行峰谷电价的电力用户参加直接交易时,可

4、以继续执行峰谷电价,直接交易电价作为平段电价,峰、平、谷时段及浮动幅度按政府有权价格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修改为“执行峰谷电价的电力用户参加直接交易时,可以继续执行峰谷电价,直接交易电价作为平段电价,峰、谷电价按市场交易电价和目录平时段电价的差值同幅增减。”四、原文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每年9月,福建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研究提出次年度全省电力直接交易工作建议;10月底前,福建省经信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拟定次年度电力直接交易总体方案,包括年度月度交易电量规模、发电企业准入机组容量、用户准入范围等内容。五、原文

5、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4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应按照交易通知要求,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本次交易电量需求,年度电量需求应包含分月电量初步计划。未按时填报的,视为不参与本次交易。第二款修改为:对于月度交易,原则上应依次实施分月合同电量调整、合同转让交易、双边协商交易、集中竞价、挂牌交易。初期,当月向后续月份下调合同电量或合同出让者,不允许参加下调月度的集中竞价、挂牌等购电交易。第四款修改为:月度交易中,单一售电公司申报电量不应超过月度集中交易总电量的15%,同一投资主体(含关联企业)所属的售电公司申报电量不应超过月

6、度集中交易总电量的20%。全年交易电量,同一投资主体(含关联企业)所属的售电公司合计总限额≤全年交易总电量×15%。其中,全年交易总电量以印发的当年交易方案总电量为基准。。一、原文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同一投资主体(含关联企业)所属的售电公司交易电量总限额≤交易总电量×15%。第三款修改为:单一发电交易单元交易电量限额=发电侧交易总电量×该发电交易单元参与交易机组容量/参与交易的发电主体机组的总容量,且单一发电厂交易限额≤发电侧交易总电量×25%。二、原文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

7、司申报电价为含税价格。三、原文第四十三条结尾增加: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可以采用单段式或三段式报价,申报方式、电量比例等具体事项由交易机构在当期交易公告中明确。4一、原文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集中竞价交易采用边际价格(价差)出清方式,由系统自动出清结算。二、原文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年度及以上双边交易电力市场交易合同的签订采用公示统一标准合同范本和签订交易确认单的方式进行。……为简化工作流程,年度集中竞争、月度及以下交易不再签署书面合同或交易确认单。”三、原文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月度以上的双边协商、挂牌交

8、易,……”。四、原文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删除“签订合同电量转让单,于每月15日之前(若遇非工作日则相应提前)”;第四款删除“于当月15日之前(若遇非工作日则相应提前)”。五、原文第七十条修改为:电网(配售电)企业应根据电力市场结算要求定期抄录发电企业(机组、并网点)和电力用户电能计量装置数据,明晰电力用户月度总用电量、峰平谷各时段用电量、峰谷电价浮动比例、基本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等数据,以及计算后的发电企业上网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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