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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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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贷款合约合同编号:110212075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产业政策,集中资金,保证重点,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上海奥美广告公司顾客管理中心项目,需甲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持贷款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贷款贰仟万元,并委托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乙方签订借款合同,具体内容按借贷合同执行。贷款人(甲方):上海奥美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26-27楼 电话:021-95105105 法定代表人:A 开户金融机构及帐号:6215581102123256472 传真:4008-1
2、66-561 邮政编码:200041 贷款银行(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城区金融大街11号北京国际金融中心电话:010-58598653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B 传真:021-62677454... 邮政编码:100000 为确保乙方与上海奥美广告公司签订的110212075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保证担保的贷款金额贰仟万元,贷款期限自2012年4月17日至2016年4月17日。贷款时间为四年,
3、利息为伍佰陆拾万元,本金加利息共贰仟伍佰陆拾万元。 第二条 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对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催收到(逾)期贷款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履行清偿义务。 第三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贰仟万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和实现贷款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2年止。借款合同展
4、期的,以展期后所确定的合同最终履行期限之日为届满之日。 第五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 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除贷款利率以外的其他内容,应当事先取得本合同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七条 保证期间,甲方机构发生变更、撤销,甲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对甲方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承担。如乙方认为变更后的机构不具备完全的保证能力,变更后的机构或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有义务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第八条 保证期间,乙方有
5、权对甲方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甲方应如实提供。 第九条 保证期间,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使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贷款、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6、 第十一条 甲方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乙方支付被保证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30%的违约金,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未承担保证责任的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乙方有权直接与甲方存款帐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第十二条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7、方:上海奥美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A时间:2012年4月17日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B时间:2012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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