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证据法中原始证据优先规则发展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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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试论我国证据法中的原始证据优先规则  周淼  提要:本文论述学理上确立的原始证据优先规则在我国证据法中的具体体现。全文分三部分:第一部分论述学理上确立的原始证据优先规则的法理基础;第二部分论述原始证据优先规则在各个法定证据种类中确立的情况并与英美法相应证据规则作对比;第三部分论述了在对不符合原始证据优先规则的证据的限制上我国与英美证据法的区别及其改革方向。  一、学理上确立的原始证据优先规则的法理基础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是证据分类中的一对概念,凡直接从第一来源获得的诉讼证据是原始证据,凡从第一来源以

2、外获得的诉讼证据是传来证据。证据分类是在学理上从不同的角度对证据进行的划分,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划分根据是证据的来源,区分二者的判断标准是是否经传抄、复制、转述等。因为传来证据经历了传抄、复制、转述等中间环节,因此存在失真和不实的可能性,从学理上区分二者的意义就在于鼓励证明主体在收集证据的时候尽量收集原始证据,实际上,理论上从有此分类之时起便确立了原始证据优先这一规则。...  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是因为传来证据有可能因经历了传播环节而失真,在理论上之所以确立原始证据优先这一原则是因为证据的真实可靠性在整个证据法体系中占有

3、非常重要的地位。在证据理论中我们所有的证明活动实际上是建立在证据是真实的这一假设基础之上的,一般的情况下证据本身无须证明,我们默认的前提是证据都是真实可靠的,因为如果证据也需要证明,以此类推下去证明证据的证据也就需要证明,这样就会导致无限地证明下去没有尽头了。可以说证据的真实性是整个证明活动中最关键的环节和基础,试想如果证据本身的真实性都受到质疑,那么以下的证明活动就因失去根基而没什么价值了。  然而证据真实可靠毕竟是人们假设的理想状态,为了保障这一前提的实现,使得接下去的证明活动可信而有意义,人们只能通过证据立法中规定的

4、规则来最大限度地保证证据的真实可靠。保证证据的真实可靠也是证据立法所追求的价值之一。学理上所确认的原始证据优先规则正是通过减少因传播环节而使证据失真的可能从而来保证证据的真实可靠的。  二、原始证据优先规则在各个法定证据种类中确立的情况  我国目前已经通过证据立法在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这三种法定证据上确立了这个规则。原则上对于书证,应当优先提交原件;对于物证,应当优先提交原物;对于视听资料,应当提交其原始载体。  另外还规定,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原物或原始载体,被要求一方也应当出

5、示。但有两种情况例外:一是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二是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  我国法律不仅有关于原始证据优先的正面规定,而且还从证明力的角度对传来证据进行了限制:1.一般情况下传来证据的证明力小于原始证据;2.传来证据不能或者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3.传来证据只有经与原始证据核实无误或经鉴定证明是真实的,才具有与原始证据同等的证明力。  既有正面的一般规定,又有对违反这种规定的证据的限制措施,由此可见,我国目前证据立法至少在

6、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这三种法定证据的规定上已经确立了原始证据优先规则。  尽管各国法律的规定方式各不相同,但是法理上所要追求和实现的价值各国却是相通的,为最大限度地保证证据的真实,我国在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方面确立了原始证据优先规则,而英美法则通过最佳证据规则来实现这一价值。...  最佳证据规则(bestevidencerule)的含义是以文字材料的内容证明案情时,必须提交该文字材料的原件。《美国联邦证据规则》1002条规定,除本规则和国会法案所规定的例外情况外,为证明书写之物、录音或照片(awriting,record

7、ing,orphotographs)的内容,必须提供相应的原件。以上所说的“书写之物、录音或照片”都不是狭义的,1001条对它们的含义作了详细规定,如对photographs的界定中包括照片、X光片、录像制品和动画。1003条指出,在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原件确实存在或按最佳证据规则不采复制件会导致不公平的情形下复制件与原件一样也具有可采性。1004条又举例具体规定一些非原件也可采的情形:1.原件丢失或被毁坏;2.原件通过正当程序和法律手段不可得;3.原件在诉讼对方的掌握之中;4.待证事实属于附带性问题,与主要争议点联系并不是很

8、紧密等等。  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英美证据法的最佳证据规则适用的主体比较宽,包括了我国的书证和视听资料,但是却没有物证要求提交原物的规定,在这一点上我国法律比英美最佳证据规则规定得更完善。通过对比还可发现由于英美法中是从可采性的角度对证据进行限定,即不符合证据规则的证据不可进入法庭,为防止因规则过于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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