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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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摘要】  作为安全生产领域最常见的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其立法的完善能有效地从刑法学的角度促进和保障安全生产体系的完善。虽然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其第一条就是修改、补充了刑法有关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与刑法原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相比,扩大了犯罪主体,并提高了刑罚。但是我国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立法仍存在缺陷,具体表现为:犯罪主体单一、在刑种设置方面过于简单,应增加罚金刑刑种,增设重大责任事故危险犯。本文就是是对完善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法的专题研究,着重研究重大责任

2、事故罪的犯罪主体、重大责任事故罪刑种、重大责任事故危险犯等三个问题。  【关键词】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主体单位罚金刑危险犯量刑  前言  在我国,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多发的一类业务过失犯罪,近几年来由于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各类重大责任事故频发,使得完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立法,发挥刑罚功能成为备受国内外重视的一个问题。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其第一条就是修改、补充了刑法有关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规定,与刑法原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相比,扩大了犯罪主体,并提高了刑

3、罚。刑法原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上述规定,犯罪主体范围较窄,对大量存在的个体经济组织、无证生产经营单位、人员或者包工头难以适用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必要扩大该罪的犯罪主体,而且条文的法定刑过低,不能有效遏止新形势下安全生产领域里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现象。因此,刑法修正案(六)第一条规定,将刑法原第一百三

4、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正案对原条文作如此修改:一是将该罪的犯罪主体从原来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扩大到从事生产、作业的一切人员,把目前难以处理的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个体、包工头和无证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都包括在内了;二是对“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

5、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刑从原来的七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  刑法修正案(六)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发挥了刑罚惩治安全责任事故类犯罪,保障生产、经营安全(含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功能,有效地从刑法学的角度促进和保障安全生产体系的完善。但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刑法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立法规定存在着缺陷,即主体范围单一、危害结果的样态、法定刑刑种的配置简单等。完善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应该将单位列入犯罪主体范围,同时在刑种设置方面增加罚金刑;增设重大责任事故危险犯。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增加单位犯罪  根据重大

6、责任事故罪现行刑法条文的表述,理论界通说认为:我国现行立法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限定为自然人,而且为特殊主体,即生产、作业中的从业人员。凡不具有这一特定身份的人不能构成本罪(比如在生产作业场所的参观者),单位也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但笔者认为现行的重大责任事故罪仅限定为特殊主体的自然人是该罪立法上的缺陷,不能适应遏止安全生产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多发势头的需要,单位理应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一)外国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立法情况  一些外国刑法把重大责任事故罪列入业务过失犯罪,主体也不仅限于特殊主体,比如1

7、994年生效的法国刑法在责任事故犯罪中对法人追究刑事责任,法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有三种:非故意杀人罪、非故意伤害人之身体罪、对他人造成危险罪,对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责任事故不承担刑事责任。对法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对于重大责任事故负刑事责任的单位,除了适用罚金刑外还可以同时适用一种或多种资格刑。这些资格刑包括:解散法人;永久性或最长5年期间,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事一种或几种职业性或社会性活动、禁止公开募集资金;永久性或最长5年期间,关闭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企业机构或一家或数家机构、置于司法监督之下、排除参与公共工程等。  在现

8、行的西班牙刑法典中,并非所有的责任事故罪的主体都有法人构成,只有第316条规定了构成违反劳动保护规则罪(类似我国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可以是法人。  (二)单位成为安全生产责任事罪主体的现实性  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后,我们在追究生产作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强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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