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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4
《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抵债资产的管理,及时化解债权风险,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信用社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信用社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它足以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
2、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信用社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并签订以物抵债协议,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信用社债务的行为。第三条16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信用社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会计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抵债金额是指取得的抵债资产实际抵偿信用社债务的金额。抵债资产取得日是指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裁决书生效日或抵债协议书生效日。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信用社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
3、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第四条抵债资产管理必须坚持“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一)严格控制原则。信用社债权必须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受偿方式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债务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当现金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可接受以物抵债。(二)合理定价原则。抵债资产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来确定价值,评估程序必须合法合规,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定价。(三)妥善保管原则。对
4、收取的抵债资产必须妥善保管,确保抵债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四)及时处置原则。收取抵债资产后必须及时进行处置,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有效转化。第五条抵债资产的管理由资产风险管理部负责,计划财务、审计部等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具体分工为:资产风险管理部负责抵债资产的评估、接收、保管、处置变现等工作及有关契约、合同、证书等要件的保管工作。计划财务部负责抵债资产的账务核算及有价单证的保管工作。16审计部负责抵债资产管理过程的审计监督工作。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辖内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
5、统称县(市)联社]及分支机构,清收贷款本息形成的抵债资产及其管理工作。第二章管理体系和职责第七条抵债资产管理工作主要包括:预期实现抵债资产的现值评估与保全;抵债资产的风险测定及管理;已实现抵债资产的处置和变现。第八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自治区联社)资产风险管理部负责信用社抵债资产工作的管理、指导、服务与协调,按权限对辖内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进行审查、核准;负责对信用社抵债资产工作的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负责辖内相关政策的指导和培训,组织信用社大额抵债资产处置工作。第九条县(市)联社资产风险管理部是辖内抵债资产工作
6、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内抵债资产工作的整体协调与督促指导;负责辖内抵债资产接收及处置方案的初步审核,并根据自身权限对信用社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进行审查、审批;负责对信用社抵债资产的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第十条信用社负责对需进行以资抵债的信贷资产上报审批;负责制定抵债资产变现计划和工作措施;负责抵债资产的管理、监测和分析工作。16第三章抵债资产范围第十一条抵债资产必须是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依法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第十二条抵债资产包括:经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信用社以协议方式受偿的资产,以及法院、仲裁机构裁定
7、信用社受偿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资产。通过诉讼或仲裁中的和解程序受偿的资产,参照协议受偿资产处理。信用社必须根据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可受偿资产的实际情况,优先选择产权明晰、权证齐全、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及变现的资产作为抵债资产。第十三条下列财产一般不得用于抵偿债务:(一)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二)抵债资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接近、等于或高于该资产评估价值的;(三)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四)伪劣、变质、残损或不易储存、保管的资产;(五)资产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质押价值没有剩余的;(六)依法被查封、扣押、
8、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它形式限制转让的资产(信用社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除外);(七)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16(八)法律禁止转让和转让成本高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九)已确定要被无偿征用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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