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音乐院的科研资助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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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院发[2006]12号中央音乐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音乐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根据《社会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及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以中央音乐学院及其下属机构名义或以中央音乐学院教师(或科研人员)的身份承担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包括诸如教育部、文化部、北京市等上级主管部门资金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院内利用“中央音乐学院科研资助计划”基金立项的科研项目,以及与校外其它单位横向联合的科研项

2、目,接受学校统一管理,其研究经费应一律汇入中央音乐学院计财处账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上述经费汇入其它财务账号。中央音乐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由科研处与院计财处共同负责管理。第三条中央音乐学院科研项目基金(即“中央音乐学院科研资助计划”基金)来源于学院拨付的科研专项基金,用于支持我院科研事业的发展。该基金亦由学院科研处负责管理。科研处根据学院科研情况,提出每年的资助项目数和资助总金额,经学院评审委员会批准执行。50第四条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方便科研,有利于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第五条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3、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经费的使用同时接受上级财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项目经费使用范围第六条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限于项目研究直接需要的费用,主要包括:1.资料费:指研究工作所需要的报刊、档案、文献、稿件的抄录、誊印、复印、复制、翻拍、翻译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用等。2.设备购置与使用费:指与科研直接相关的计算机、收集资料、采集分析数据所需的数码相机、摄像机、扫描仪等,或其它视听仪器设备购置费用。设备使用费包括资料录入费、资料查询费、上网费和软件费等。3.办公用品及耗材:含纸张、墨粉、文具、工具、

4、计算机等各种媒体的存贮材料、记录材料、消耗材料。4.国内调研及学术活动差旅费:指为完成研究工作而必须进行的国内社会调研活动及参与和课题研究有关的学术会议等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含交通、餐饮、通讯、住宿及其他费用。涉及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的调研差旅费,须经科研处审批。调研及学术活动差旅费不得用于课题组以外的人员。5.小型会议费:指为完成研究工作而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50讨论、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所开支的费用。会议参加者一般应为课题组成员。小型会议费的开支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数据采集费:指使用计算机作为辅助研究手段的项目所支出的计算机数据处理

5、费、以及用于课题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电话费、通讯费和软件费用等。2.咨询费:指为开展课题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费、统计分析、专家咨询、被试费、被调查者劳务费等支出的费用。3.劳务费:指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助研津贴,以及非课题组成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支出等。4.印刷费:指打印、誊写调查问卷材料、调研报告和研究成果的费用。5.出版费:仅限于所资助研究项目成果的出版补贴。6.成果鉴定费:指由科研处组织的成果鉴定活动所需的费用,包括会务组织费和鉴定专家的劳务费、鉴定工作的组织者和会务人员的劳务支出等。鉴定专家的劳务费根据鉴定工作量确

6、定。7.管理费:除上级有关部门有明确规定,科研处按不同项目的性质从每个项目经费总额中一次性提取:(1)上级主管部门立项的科研项目每项收取5%的管理费;(2)校内立项课题每项收取5%的管理费;(3)与校外横向联合的科研项目每项收取10%的管理费;管理费主要用于科研项目立项评审、提供科研条件和服务费用的补偿,以及财务管理工作补贴。管理费作为研究管理活动的基金,由科研处和计财处按照3:2的比例共同支配。501.招待费:是指因科研需要接待相关人员的工作餐费。每次报销的金额不得超过该次报销经费总金额的10%。2.其它:项目研究过程中必须开支的其它费用。

7、第三章项目经费的拨付第七条项目经费资助金额由项目立项单位或院评审委员会审定。项目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第八条科研处在评审工作结束后的半个月内,与项目负责人签订《中央音乐学院科研项目立项协议书》,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计财处,之后即可按照所批准经费数额报销使用。第九条为保证科研项目按期保质完成,科研处从每个项目中提取资助总金额的15%作为预留保证金(仅限于校内立项课题)。保证金优先用于项目鉴定所需费用,余额在项目鉴定通过后由项目承担人报销使用。第十条校内科研项目经费由科研处掌握分配额度,分三次下达:第一次在项目立项后下达,额度为

8、资助总金额的1/2;第二次在项目通过中期检查之后下达,额度为扣除管理费和预留保证金之后的剩余经费;第三次在项目结项后下达,额度为扣除结项鉴定费用后的预留保证金。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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