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森伯格的举证责任分配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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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罗森伯格的举证责任分配理论叶自强一引言,。罗森伯格(LeoRoseberg)德国民事诉讼法学家其代表作为《举证责任》(1901年。。,,出版)1923年本书的观点为德国民诉法学界普遍接受成为德国之通说从此支配德国民诉学界达几十年。罗森伯格的《举证责任》一书影响广泛,不仅成为德国法律学生的必读,。罗森伯书籍而且被大陆法系各国民诉法学者奉为重要的参考资料格的举证责任分配理论,由于其学,成于《德国民法典》实施之后说以这部民法法条之分析归类为基础直接以法律条文,。,,形式作为举证责任分配的根据所以学者称其为法律要件分类说几十年来不仅德国,,。日本及我国台

2、湾地区的学说与实务亦大都沿用为其举证责任的理论依据并奉为通说¹因此,就,罗森伯格的举证责任分配理论作出系统的评介对于我国民诉法学界及司法实务界分,。析和运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二法律要件分类说,:,关于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民诉法学界大体存在两种看法一是认为举证责任分配理论,由法,,仅就个别事件而言官进行适当裁量决定何人应就何事负举证责任而不是(也不可。能)进行:统一的分配二是认为举证责任可以进行抽象的统一分配罗森伯格即持后一种观点,他,,,,认为民法规范本身已经具有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因为立法者在立法之际已将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予以考虑,并安

3、排在相应的法条中,学者如就全部民法法条进行分析,便不难直接发现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他认为,举证责任分配在原则上只有一个原理,:“,,即若无一定法条的适用则无法获得诉讼上请求成果的当事人应就该法条要件与实际,。”,“上已存在之事实负主张及举证责任简言之各当事人应就其有利之规范要件为主张及举证。”依照罗森伯格的看法,法律规范相互之间,如果不是补充关系,就是相斥关系。,。举证责任的分配原理可从法律规范的这种关系中求得º:,。民法规范可分为对立的两类一类为基本规范亦称请求权规范凡能发生一定权利的,。。,,法律规范均属此类罗森伯格称其为权利发生规范例如

4、德国民法典第607条规定因一¹,长期受法律要件分类说的支配,,以及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及大部分学者故德国判例一直沿用其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别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日本学说及判例所采特别要件说,是将,即特别权利发生规民法规范分为三种定、一般权利发生规定和权利消灭规定三种,主张权利者,须就权利发生的特别要件事实进行举证,其争执权利不存在者,须就权利发生的一般要件事实不存在进行举证,以及权利消灭要件事实进行举证.(兼子一:《民事诉讼法体系》第,,,283页)台湾民事诉讼法权威学者石志泉在《民事诉讼法释义》第2叨页就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说明主要是以罗森

5、伯格的举证责任分配方法为内容.:.º陈荣宗《举证责任之分配》(一)台大法学论丛第6卷第2期第23页《外国法译评》10序5年第2期消费借贷受领金或其他代替物的人,对贷与人负有用同种类同品质同数量来返还受领物的义,,。;务另一方面消费借贷的贷与人有请借用人返还的权利À,,.。:另一类为对立规范此类规范可再分为三种即1权利妨害规范凡在权利发生之,,,即属于这种。,始将权利的效果视为妨害使权利不能发生的规范规范例如德国民法典1。,第07条规定了未成年人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在未成年人所为之消费借贷关系中因其意思表示系未成年人所为,有妨害权利的有效发生的可能,

6、故法律对此作出规定。这种规定就是权利妨害规范。2.,当权利发生之后,能将已经存在的权利予以消灭的法律权利消灭规范,。,,规范即属于此种规范德国民法典第362条规定借贷请求权因履行而消灭这就是权利。3.。,,消灭规范权利制约规范当权利发生之后权利人欲行使权利之际能将权利的效果加以遏制或者予以排除,使该权利不能达到目的的法律规范,属于权利制约规范。德国民法典,,,第119条规定表意人所为意思表示有错误时或表意人根本无意为此种内容的意思表示时,,表如可以认为表意人若知其情事并合理地考虑其情况即不为此项意思表示时意人得撤消,。,,其意思表示使其原生效的法

7、律行为自始无效第22条规定消灭时效完成以后义务人气,,,.得拒绝给付这些规定均系抑制可能发生的权利使其不能实现故为权利制约规范,,;罗森伯格认为主张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就权利发生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实进行举证与此相,,,,反否认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就权利妨害法律要件或者权利消灭法律要件亦或权利制约法律要件的存在事实负责举证。依照上述四种分类,权利发生规范与权利消灭规范的区分界限,以及权利发生规范与权利制约规范的区分界限,因权利发生及消灭的时间先后事实十分明显,比较容易分别,不会发生问题,然而,权利发生规范与权利制约规范的区分界限,却会经常遇到困难。这是因

8、为,权利发生与权利妨害的事实在时间上同时存在,而且权利妨害事实的不存在亦即权利发生的一种情形。例如,当事人双方在订立消费借贷合同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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