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总长gonza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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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腿蒃螂膂蒈蒂袄羅莄薁羆膀芀薀蚆羃膆蕿螈腿膂蕿羁羂蒀薈蚀芇莆薇螃肀节薆袅芅膈薅羇肈蒇蚄蚇袁莃蚃蝿肆艿蚃袁衿芅蚂蚁膅膁蚁螃羈葿蚀袆膃莅虿羈羆芁蚈蚈膁膇螇螀羄蒆螇袂膀莂螆肅羂莈螅螄芈芄莁袇肁膀莀罿芆蒈莀虿聿莄荿螁芄芀蒈袃肇膆蒇羅袀蒅蒆蚅肆蒁蒅袇袈莇蒅羀膄芃蒄虿羇腿蒃螂膂蒈蒂袄羅莄薁羆膀芀薀蚆羃膆蕿螈腿膂蕿羁羂蒀薈蚀芇莆薇螃肀节薆袅芅膈薅羇肈蒇蚄蚇袁莃蚃蝿肆艿蚃袁衿芅蚂蚁膅膁蚁螃羈葿蚀袆膃莅虿羈羆芁蚈蚈膁膇螇螀羄蒆螇袂膀莂螆肅羂莈螅螄芈芄莁袇肁膀莀罿芆蒈莀虿聿莄荿螁芄芀蒈袃肇膆蒇羅袀蒅蒆蚅肆蒁蒅袇袈莇蒅羀膄芃蒄虿羇腿蒃螂膂蒈蒂袄羅莄薁羆膀芀薀蚆羃膆蕿螈腿膂蕿羁羂蒀薈蚀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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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StatesCourtofAppealsfortheNinthCircuit.案卷编号:05-380判决日期:2007年4月18日关键词:半生产堕胎法、堕胎权、刑事责任[事实概要]联邦最高法院作出Stenbergv.Carhart案判决【530U.S.914】主张,根据联邦最高法院在PlannedParenthoodofSoutheasternPa.案判决【505U.S.833】和Roev.Wade案判决(410U.S.113)对宪法所作的解释,内布拉斯加州(Nebraska)制定的“半生产堕胎法也有译成局部生产堕胎法。反对者称之为“发生于离完全生产仅三英寸处的

4、谋杀”,是指在实施堕胎手术时,医师先将胎儿进行倒转,通过牵引双脚将胎儿导出子宫;为使胎儿完全通过子宫口,在头部最后通过之前,医师先击碎胎儿颅骨,再行将死胎导出。”法(Partial-birthabortionstatute)违宪。之后,国会于2003年通过了《禁止半生产堕胎法法案》(thePartial-BirthAbortionBanActof2003),禁止在妊娠晚期采取特定的方法终止胎儿生命。该法并未禁止在妊娠期第一阶段头3个月里使用最为普遍的一些堕胎方法,而绝大多数堕胎都发生在这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二个3个月)通常采用的方法之一是“扩张及抽取法”(Dil

5、ationandevacuation,简称D&E),即医师首先对子宫进行扩张,然后将手术器械插入子宫,并引导其抓取胎儿,再将死胎从子宫经阴道抽取出来。采取这种方法时,医师通常都会将胎儿进行肢解,然后再对其进行清理,整个过程大概需要10到15个步骤,才能将其清理完毕。不过,促使联邦以及包括内布拉斯加州在内的许多州立法予以禁止的堕胎法,与标准的“扩张及抽取法”有所不同,称之为“完整扩张及抽取法”(intactD&E)。“扩张及抽取法”与“完整扩张及抽取法”的主要差别在于,采用后一种方法时,医师只要采取为数不多的几个步骤便能将胎儿全部或者大部分从子宫抽取出,而无须对胎

6、儿进行肢解。但是,为了确保胎儿的头部能够通过子宫口,医师通常将对其头进行分解或者将其击碎。该法也从两个途径对最高法院的Stenberg案判决作出了回应:首先,国会发现与Stenbe-rg案判决作成之时不同,现在最高法院无须接受地区法院对于事实的认定,而且在道德上、医学上和伦理上已经就半生产堕胎法达成了共识,认为它是可怕且不人道的方法,而并非必要的医疗方法,故此应当予以禁止;其次,系争法律的语言和在Stenberg案判决中被推翻的内部拉斯加的法律语言也不同。此外,该法禁止“明知所实施的乃是半生产堕胎手术……且其非拯救母亲生命所必要。”【18U.S.C.§1531(

7、a).】其将半生产堕胎法界定为:“(A)旨在公然实施杀死局部分娩的活胎的行为,而故意(deliberatelyandintentionally)采用阴道分娩活胎,头先露的,胎儿整个头部已经露出母体者……或者臀先露的,肚脐以上部分已经露出母体者……”;并“公然实施(B)这种行为在完全分娩之前将胎儿杀死”的方法。【§1531(b)(1).】在本件中,被诉的堕胎医师主张该法明显违宪,而且联邦地区法院也已经发布永久禁制令(permanentinjunction)禁止检察总长在所有的案件中执行该法,对于胎儿是活的不存在争议者除外。联邦地区法院所以认定该法违宪是基于如下理由

8、:(1)未规定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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