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研究生项目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选派办法(2012年)

派研究生项目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选派办法(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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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选派办法(2012年)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才规划纲要》、《教育规划纲要》,做好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选派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实施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应以服务人才强国战略,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增强其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的能力为宗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选拔一流的学生,到国外一流的院校、科研机构或学科专业,师从一流的导师的要求,着眼于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

2、务和国际竞争的拔尖创新人才。第三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第二章 选派计划第四条 2012年计划选派3500名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出国留学。第五条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重点面向“985工程”和“211工程”建设高校选拔,由国家留学基金委与项目院校以签署协议方式确定各校选派计划和双方的责任义务。“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亦可推荐相应专业的博士生申报。第六条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留学期限、资助期限为6-24个月。第七条 重点支持《人才规划纲要》、《科技规划纲要

3、》确定的重点支持学科、前沿技术、基础研究、人文及应用社会科学领域。项目院校应结合本单位重大科研项目、创新团队、创新基地和平台、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及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确定具体选派专业和领域。第八条 留学人员派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或具有一流学科专业的机构。第九条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规定留学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申请条件第十条 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身心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有学成回国为

4、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第十一条 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学习、科研能力和交流能力,综合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异,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第十二条 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以申请截止时间为准)。第十三条 外语水平符合拟留学单位的语言要求或达到以下条件之一:(一)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语种一致)。(二)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三)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四)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培训部参加相关语种培训

5、并获得结业证书(英语为高级班,其他语种为中级班)。(五)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雅思6.5分,托福95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2级,日语达到二级(N2),韩语达到TOPIK4级。第十四条 申请时应为国内高校全日制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委托培养和定向生除外)。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及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联合培养计划。第十五条 选派范围不包括:已获得博士学位人员;已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尚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6、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人员(本科、硕士期间派出者除外);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违约人员;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的人员;已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人员。第四章 选拔办法第十六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第十七条 申请受理工作委托以下单位负责(以下简称受理单位):“985工程”及“211工程”建设高校负责本校人员的申请受理;“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人员的申请受理由有关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机构负责(详见国家留学网受理机构

7、通讯录)。国家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第十八条 2012年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申请受理时间为3月1日-3月20日。申请人应在3月1日-3月20日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apply.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按照《关于准备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材料的说明(学生类申请人用)》准备书面申请材料(请见国家留学网“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专栏”,www.csc.edu.cn)并提交至相应的受理单位。受理单位应在3月27日前将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信息及申请材料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8、第十九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组织评审及录取工作。第二十条 录取结果于2012年5月在国家留学基金委网站公布,录取通知将及时发放至受理单位。第五章 派出与管理第二十一条 留学人员原则上应于申请当年派出;当年未派出的应由项目院校说明原因并及时提交国家留学基金委。第二十二条 对留学人员的管理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具体按照现行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留学人员派出前须在国内签订并公证《资助出国留学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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