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2010研究与分析

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2010研究与分析

ID:34151500

大小:42.51 KB

页数:11页

时间:2019-03-03

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2010研究与分析_第1页
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2010研究与分析_第2页
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2010研究与分析_第3页
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2010研究与分析_第4页
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2010研究与分析_第5页
资源描述:

《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2010研究与分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  【法规名称】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2010)  【颁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颁布时间】2010-01-13  【实施时间】2010-02-22  【效力属性】有效  【正  文】  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2010)  《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业经2010年1月6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22日起施行。  省长陈政高  二0一0年一月十三日  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层级监督,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

2、,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各级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 各级政府及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执法和依法委托执法的组织,下同)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和

3、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保障各级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省、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本系统的下一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接受其所在地同级政府的监督。  第六条 省政府法制部门主管全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部

4、门法制机构在本级政府、本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第七条 各级政府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  (二)行政执法部门是否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三)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和条件;  (四)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和备案审查;  (五)上级机关的行政决定、命令

5、及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六)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  (七)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综合行政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和规范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等工作情况;  (八)行政执法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  (九)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行政执法争议的协调;  (十)行政执法人员配备和行政执法经费的保障;  (十一)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及罚没财物的管理、处置;  (十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落实;  (十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十四)其他应当监督的事项。  第十条 实行行政执法情

6、况报告制度。市、县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政府报告行政执法工作;各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每年向本级政府报告行政执法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满一年的,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负责实施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本级政府书面报告下列情况: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  (二)相应配套措施和制度的制定;  (三)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四)违法案件的查处;  (五)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措施;  (六)对法律、法规、规章内容的意见和建议;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 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公告制度。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

7、法主体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审核确认结果在本行政区域内新闻媒体上公告。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行使行政执法职责的,按前款规定执行。  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其所在地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 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使用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由使用单位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县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