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赔偿责任主体

论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赔偿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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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赔偿责任主体交通运输在越来越发展的当今,发生责任事故的可能性大,特别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往往涉及到被害人多人重伤或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在此次的实习中本人认为讨论赔偿责任主体的范围对于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对该法第七十六条作了补充和明确。该条款确立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的无过错责任,即该保险赔偿责任的成立不以机动车一方有过错为要件。如

2、果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那么一旦发生交通肇事导致他人人身伤亡或者是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就应当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是否有过错,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如何,保险公司不得以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或减轻承担责任的抗辩事由,对抗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请求。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保险公司免除在交强险保险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的法定事由有:1、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是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或被保险人的;2、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形(如机动车肇

3、事后逃逸、司机饮酒驾车)不应免除交强险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保险公司应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依照《道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于交通事故所导致的各种损害(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原则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即机动车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三)机动

4、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仍需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故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在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时应对减轻的幅度加以限制,即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最多减轻2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最多减轻4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最多减轻60%的赔偿责任。依照《刑法》第三十六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

5、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应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即被害人一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对上述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赔偿款项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主体对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属于严格责任,应适用统一的归责原则,至于各赔偿责任主体之间是否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划分最终的赔偿责任,以及相互之间是否存在责任追偿问题,不影响法院将各赔偿责任主体作为一个整体(即机动车一方),判决其对被害人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所有权人的认定《道交法》、《道交法实施条例》以及

6、《机动车登记规定》均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院将机对动车在机动车管理机关登记的单位和个人认定为机动车法律上的所有权人,与机动车的实际所有权人一同列为交通肇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判定其承担赔偿责任。当机动车的所有权人有数个时,该机动车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应为该数个所有人,并就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出借的机动车在运行中发生交通肇事造成他人损害时,机动车所有人与承租人、借用人承担连带赔

7、偿责任。二、挂靠关系中的责任主体机动车挂靠,是指为了满足法律法规和行政主管部门对车辆运输经营管理上的需要,个人将自己出资购买的机动车挂靠于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的单位,向该单位缴纳或不缴纳一定的管理费用,由该单位为挂靠车主提供运输经营资质,并代办各种相应手续的经营模式。如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我国交通法规规定从事运输的机动车必须具有运营权,当事人将车辆

8、挂靠在有运营资质的单位名下,取得了相应的运营权,发生交通肇事后,给予其运营权的单位理应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且挂靠单位的赔偿责任不应仅限于收取的管理费范围之内,应是无限连带责任,挂靠管理合同中关于免除挂靠单位赔偿责任的约定的效力仅限于合同双方,对第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三、雇佣关系中的责任主体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肇事的,雇员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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