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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4
《民办非营利性医院变更为营利性医院时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附件一民办非营利性医院变更为营利性医院时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出资人是否对非营利性医院拥有产权医院在进行性质的变更时,涉及的核心问题是出资人是否对非营利性医院拥有产权,即非营利性医院资产的归属。在法律层面,我国《民法通则》中尚无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一法律组织,直至1998年国务院出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才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由于该条例仅是行政法规,并未对出资人和其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之间的产权关系予以明确界定。但是该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以及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所以该条例已经明确资产的管理和处
2、分是属于举办人意思白治的范畴,只要不违反现行法律,就应该得到保护。以下笔者拟通过对中国现行法律体系的梳理进一步对该问题予以明确:“谁出资,谁拥有产权”是现代产权制度的基本原则“谁出资,谁拥有产权”是现代产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已经得到了《宪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同吋,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出资人对于其出资以及出资形成的产权或者权益拥有受《宪法》保护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
3、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另外,在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进行产权界定吋,也均采用“谁岀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比如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1993]68号)规定,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经贸企[1996)895号)规定,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屮的产权界定工作要本着“依法确认、尊重历史、宽严适度、有利监管”的原则,既要体现“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又要保证集体企业的合作
4、经济性质。非营利性不应影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企业或者个人出资人享有对于其出资形成的产权权益目前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菲营利性缺少明确的界定,但是根据民政部2002年《关于社会团体兴办经济实体有关问题的复函(民办函(2002)21号)》对于同类作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且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社会团体的相关问题答复中,有类似表述可以借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作为非营利性组织,社会团体与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的主要区别不在于是否营利,而在于营利所得如何分配。社会团体的资产及其所得,任何成员不得私
5、分,不得分红;社会团体被注销后,剩余财产应移交给同类其他非营利性组织,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社会团体不同于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其经费仅靠会费、捐赠、政府资助等是远远不够的。兴办经济实体,在核准的业务范圉内开展很大或服务取得收入,是社会团体活动费用的重要补充渠道,目的是促使其更加健康发展。如果说出资人对于其出资形成的产权权益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的话,按照民政部上述答复,作为社会团体的非营利性组织主要在收益权和处分权方而受到限制,这主要是因为社会团体的经费来源主要是来源于会费、捐赠、政府资助等,这些出资并非完全由举办人提供,且出资人的意思表示均是出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有
6、捐赠的意思表示,因此,导致应当对其财产权利进行限制,以符合出资人的意思表示。但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特别是实践中的民办非营利医院不同于社会团体,其岀资多是由企业或者个人直接岀资,且直接参与管理,因此,对于该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允许其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在章程屮对于产权归屈和处分自行做出明确规定。当然如果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在存续过程中,对于因为其非营利性身份接受捐赠或者被免税等情形形成的资产和权益,应当在变更为营利性时移交给同类其他非营利性组织,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但是对于举办人自己岀资的部分以及该等资产形成的权益,除非举办人有明确的捐赠意思表示和行为,否则应当允许举办人对该等财产享有权益
7、,包括收益权和处分权。同样作为非营利性组织的学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岀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就是上述原理的最好体现。综上,笔者认为非营利性组织与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的岀资人在对于其自身出资以及该等出资形成的权益方而不应区别对待,民营医院的岀资人对于其自身出资及形成的资产应当拥有产权权益。对于因为其非营利性身份接受捐赠、政府补助或者被免税等情形形成的资产和权益,应当在变更为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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