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事故案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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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案情】    某日,10岁的虎林镇第一小学学生曲晓晨与同学李欣从原电池厂进入彭州市万向节公司后院的草地处捉蜻蜓玩,当来到一边缺少防护栏的变压器旁时,被电流击伤昏倒在地。当即被送往彭州市人民医院抢救,支付医疗费573.48元。当晚又送往牡丹江209医院治疗,共住院70天,诊断为左上肢、左侧躯干部电烧伤21%,III度16%,深II度5%,共支付医疗费19,055.31元,交通费1,533元,购买辅助治疗物品152元。事故发生后,彭州市万向节公司给付曲晓晨1万元。现曲晓晨起诉要求被告彭州市万向节公司、彭州市供电公司共同赔偿其损失。    【分歧意见】   

2、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供电公司虽然不是电力设施的产权人,但作为管理部门其未按规定对电力设施进行检查维护,采取消除危险的措施,应适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供电公司作为电力管理部门,在这起事故中并无过错,且此变压器不属新建、改建,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由电力设施产权人即被告彭州市万向节公司承担9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10%。    【张千均律师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是一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案件,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供电部门应否承担责任;二是高度危险作业的免责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

3、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也规定:在供电设施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本案电力设施产权人就是万向节公司。在其所属的电力设施发生事故时理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供电公司作为电力管理部门在这起事故中并无过错,因此要求供电公司承担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基本案情】    某日,10岁的虎林镇第一小学学生曲晓晨与同学李欣从原电池厂进入彭州市万向

4、节公司后院的草地处捉蜻蜓玩,当来到一边缺少防护栏的变压器旁时,被电流击伤昏倒在地。当即被送往彭州市人民医院抢救,支付医疗费573.48元。当晚又送往牡丹江209医院治疗,共住院70天,诊断为左上肢、左侧躯干部电烧伤21%,III度16%,深II度5%,共支付医疗费19,055.31元,交通费1,533元,购买辅助治疗物品152元。事故发生后,彭州市万向节公司给付曲晓晨1万元。现曲晓晨起诉要求被告彭州市万向节公司、彭州市供电公司共同赔偿其损失。    【分歧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供电公司虽然不是电力设施的产权人,但

5、作为管理部门其未按规定对电力设施进行检查维护,采取消除危险的措施,应适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供电公司作为电力管理部门,在这起事故中并无过错,且此变压器不属新建、改建,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由电力设施产权人即被告彭州市万向节公司承担9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10%。    【张千均律师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是一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案件,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供电部门应否承担责任;二是高度危险作业的免责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

6、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也规定:在供电设施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本案电力设施产权人就是万向节公司。在其所属的电力设施发生事故时理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供电公司作为电力管理部门在这起事故中并无过错,因此要求供电公司承担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基本案情】    某日,10岁的虎林镇第一小学学生曲晓晨与同学李欣从原电池厂进入彭州市万向节公司后院的草地处捉蜻蜓玩,当来到一边缺少防护栏的变压器旁时,被电流击伤昏倒在地。当即被送往

7、彭州市人民医院抢救,支付医疗费573.48元。当晚又送往牡丹江209医院治疗,共住院70天,诊断为左上肢、左侧躯干部电烧伤21%,III度16%,深II度5%,共支付医疗费19,055.31元,交通费1,533元,购买辅助治疗物品152元。事故发生后,彭州市万向节公司给付曲晓晨1万元。现曲晓晨起诉要求被告彭州市万向节公司、彭州市供电公司共同赔偿其损失。    【分歧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供电公司虽然不是电力设施的产权人,但作为管理部门其未按规定对电力设施进行检查维护,采取消除危险的措施,应适当承担赔偿责任。   

8、 另一种意见认为,供电公司作为电力管理部门,在这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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