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北京大学法学考研真题经济法卷

2015年北京大学法学考研真题经济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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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年北京大学法学考研真题经济法卷(凯程学员回忆版)凯程教育专注于北大法学考研集训营辅导,涌现出了一大批如王少堂(国经第一)、邓世缘(经济法复试第一)、雷路(刑法第一)等一大批成功学员,考研成功率极高!北京大学法学经济法1、ipo在深市沪市上市,深市沪市的竞争,体现了怎样的经济法制度,经济法原理,怎样评析2、公共预算和支出的内容,预算编制原则3、民营银行是否适用商业银行法的监管,我国现阶段的民营银行的评价4、如何界定市场支配地位,占80%算有市场支配地位吗?结合腾讯360二审判决。5、公司治理中忠实和注意义务在我国的缺陷。附:凯

2、程教育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模拟题考试科目:经济法学(648)注意:本试卷所有答案,应按试题顺序写在答题纸上,不必抄写,写清题号。写在试卷上不得分。第1页共6页经济法总论材料分析题国资改革被视为新一届政府推动的经济改革领域最重要而敏感的一环。但现在,对于中国巨额国资究竟应该怎么改,出现了微妙的分歧。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国资委其实一直处在相对沉默的状态之中。直到2014年2月,副主任黄淑和在《求是》杂志上撰文表示正抓紧研究深化国企改革意见。2013年11月14日至21日,财政部企业司司长率团考察了新加坡淡马锡、以色列财政部国有企业

3、局。在随后的报告中,财政部企业司认为,两国的经验对我国深化国企改革有着重要启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加快转变职能,由现行‘管人、管事、管资产’的多重身份转变为专业监管者,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国有资本存量管理、动态调整规划、收益收缴和支出管理、财务管理及防范内部人控制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报告也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将现有特大型中央企业集团近120家(其中国资委直接管理的113家)分为一般竞争类企业集团和公共保障、战略性、国家安全类企业集团。组建或改组成立若干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行使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

4、,依法行使对出资企业的股东权利。淡马锡模式在中国成名已久。淡马锡公司由新加坡财政部全资拥有并负责监管,财政部主要通过推荐公务员任职,行使高级管理人员任免以及审核财务报表等监管职责。淡马锡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新加坡政府不干预淡马锡在营运或商业上的各种决策。第2页共6页这一设想方案与现行体制安排的最大不同,是国资委淡出出资人代表职责,由若干新组建或改组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行使出资人职责,国资委只做专业监管者。如果淡马锡模式成为国资改革的方向,无疑财政部将在改革中扮演最重要的角色。“有人认为以管资本为主,就是要求国资委不再管企业、不再

5、管国有资产了,甚至有人认为就是去国资委化,诸如此类不是对三中全会决定的误解,便是主观臆断或恶意曲解。”进入2014年,国资委开始频频对外传递声音。今年4月,前国资委副主任、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邵宁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座谈会”上讲到,汇金公司还不是国资改革体制样板,“汇金本身的职能非常有限,所以能做的事情也非常有限。如果认为汇金公司是体制样板的话,就意味着要回到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状态”。2014年7月17日,国资委研究中心副主任彭建国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评价“国资改革走淡马锡模式、汇金模式都行不通,很不合适”,甚至是“开历

6、史倒车”。“全国人民都不会答应。”在彭建国看来,国资委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了结束政企不分、“五龙治水”的局面,淡马锡模式是重回老路。“国资委11年来通过管人管事管资产的模式,国有资产从7.6万亿增值到40万亿元,营收、利润同步增长。“国资委不参与分红,汇金参与分红;国资委不派出董事,汇金派出董事。”“汇金是近股东,国资委是远股东”。第3页共6页在中国,最接近淡马锡模式的是金融国资的“汇金模式”。2003年12月国务院批准设立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动用外汇储备注资金融企业,代表国家行使对重点金融企业的出资人权责。十年间汇金公司挽救了危

7、机重重的中国国有银行业,使金融资产保持高速增长,至今掌控了金融资产的半壁江山。曾任汇金公司董事长的现任财政部长楼继伟2013年对“汇金模式”的定义是,汇金公司探索形成的一种市场化的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模式,即根据国家授权,遵循市场化方式,积极履行国家注资改制平台和国有金融资产出资人代表两大职责。重要特征之一是始终坚持市场化的履职行权方式,“只做股东,不做婆婆,没有任何行政审批色彩”。《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在股份公司分红及送配股时维护国有股权益的紧急通知》,1995年4月18日。《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1994年11月5日。“强调

8、同股同权,不得对国有股采取歧视政策”。《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租赁房屋使用权不能作为承租者破产财产的复函》,1996年4月19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西友公司股权转让纠纷调解意见请示的复函》,1994年11月15日;《国家国有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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