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探析警察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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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警察出庭作证探析  曾耀林  自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我国的刑事审判理念发生了巨大的改变。近年来审判方式的改革与实践使纠问式变成对抗式的庭审观念早已深入人心。特别是某些司法部门尝试的零口供改革举措更是改变了人们对公安侦查阶段获得的证据当然有效的认识。修改后的刑诉法改变了过去传统的“先判后审”的做法,将案件的调查、辩论、判决都

2、公开地在庭上完成,因而确认事实是庭审的关键所在,法庭调查才是法官调查案情的最重要环节。为了使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该环节中证据的出示及使用规则,其中特别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但因多方面的因素,刑事司法实践中罕见证人出庭作证,且常出现被告人以受到刑讯逼供或要警察当庭对质为由当庭翻供情形,阻碍庭审的正常进行。随着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警察是否需要出庭作证、以何种身份出庭等一系列问题日益凸显,并直接关系到我国刑事诉讼如何实现公正、公开、效率、人文关怀等核心价值问题。笔者拟对此进行探析,以作引玉之砖。 

3、 一、警察出庭作证的现状及表现形式...  在九七刑事诉讼法修改前,我国刑事审判中未有警察出庭作证的先例。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公、检、法各司其职,耳熟能详的“公检法”惯用称呼反映出诉讼程序的流水线形态,公安机关的活动以侦查终结为终点,警察只需将侦破过程中所获的的所有被告人口供、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书面材料装订成卷移交公诉机关,实际就成为裁判被告人是否有罪的直接证据,法院审判不过是对侦查结论的确认,庭审不过是走过场。伴随着诉讼法的修改,刑事审判理念也破旧立新。由此开始的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也破天荒出现了

4、警察出庭的情形。许多法院在试点审判中要求参与侦破案件的警察也应出庭公开作证。于是,亲自抓捕的刑警、负责审讯的预审公安、司法鉴定的法医公安等各种角色的警察出现在法庭上向法院陈述相关事实。  在1990年代某些法院的刑事审判方式改革试点审判中,警察出庭作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预审人员以证人身份出庭。证人,是除当事人以外的知道案件情况的第三人。衡量除当事人外的公民是否是证人的唯一标准就是该公民是否知道案情。证人的证言仅对案情的如实陈述,而不包括对案情的分析认识或法律评判。预审人员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和对其他人的询问,

5、成为案件的知情者。因此其出庭的作用就仅在于转述所讯问和所询问的情况,不能掺合对案件的评价。如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放火杀人案。某公安分局刑警队队长吴某曾询问过被害人,法院让其出庭作证。审判长问:“吴某,你与本案有何关系?”答:“我参与并组织了对本案的侦破。”公诉人问:“你是否对本案被害人进行过询问?并将询问的情况向法庭陈述一遍。”吴某便将询问被害人的情况以及被害人如何回答的内容向法庭陈述了一遍。吴某在本庭充当的角色显然是证人。但只不过把被害人的陈述转述一遍而已。笔者认为对案情并没有新的证明作用。  (二)刑警人员

6、以证人身份出庭。此处的刑警指仅对犯罪嫌疑人实行拘留、逮捕或抓获犯罪的警察。警察一般是在获取了该犯罪一定的犯罪线索或者亲眼所见犯罪正在实施犯罪时才进行抓捕。如果是现场抓获正在作案的嫌疑人,可以以现场目击证人身份出庭作证,如果是经群众举报或侦查所得线索的,刑警作为证人出庭仅能证明罪犯的归案情况。如某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一起在旅客列车上抢劫财物的案件时,传唤列车执乘乘警到庭作证。当时是旅客把罪犯扭送到乘警那里,乘警直接对案件的了解仅从旅客的报案中得知,对罪犯如何抢劫一无所知。因此当该乘警站在证人席上时,仅把当时旅客如何将犯罪嫌疑

7、人扭送至面前的情况陈述于法庭。...  (三)勘验人员当庭陈述现场勘验情况。有些法院在庭审方式改革中,片面认为控辩式就应该把整个案件的侦察过程呈现在法庭上,以便体现公开、公平。因此,在试点时,要求对发案现场勘验的警察也应出庭陈述勘验情况。在庭上,勘验人员就当时现场状况作了如实陈述。因为勘验现场是在严格的程序规定下进行,且仅是对现场的客观描述,由于有众多见证人作证,一般是公正的。勘验人员当庭陈述与以往在法庭上宣读勘验笔录相比,仅是表达方式不同,并无实质性的差别。  (四)鉴定人当庭宣读鉴定结论。以往的审判方式中,鉴定结论

8、由审判人员代为宣读。因为该结论是公安机关单方面作出,被控方如果对该结论有不同意见,也无法与鉴定人当庭对质。由于警察在对某些专门性问题鉴定时,必然地了解到案情,且还必须对案情作出评价判断,因而有必要让鉴定人于庭宣读结论,以利于控辩双方对此进行质证和辩论。修改后的刑诉法将鉴定人一定出庭做了一般性规定,也就弥补了以往的缺陷。试点中,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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