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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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件编码:P5311-0000-142-PRT-034动火作业许可管理规定文件编码:P5311-0000-142-PRT-034动火作业许可管理规定1目的为规范炼油工程项目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特制定本规定。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呼石化项目。3定义和术语3.1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3.2非易燃易爆(固定)动火作业:指在施工现场区域内,没有易燃易爆物质存在,经项目经理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认定的施工动火作业。3.3特殊动火作业:指装置已经中交,在施工现场区域内,存在易燃易爆开工试车介质的动火作业。3.

2、4一般动火作业:指非易燃易爆(固定)动火作业和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施工动火作业。3.5申请动火单位:动火施工单位。3.6动火作业部位:动火点所在的具体位置。3.7动火内容:动火点施工项目的具体内容。3.8动火时间:连续动火作业时间。3.9“四不动火”:没有经批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动火。4职责4.1HSE管理部负责组织制定动火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并负责监督与检查动火作业许可执行和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负责动火作业许可的培训和咨询等技术支持。文件编码:P531

3、1-0000-142-PRT-0341.1工程管理部负责批准非易燃易爆(固定)区域动火和特殊动火作业许可证,负责组织实施作业许可证。1.2项目组负责接受施工单位的作业申请,组织填写作业许可证,并负责检查动火作业许可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1.3监理单位负责审批一般动火作业许可证,负责所有动火作业许可的审核、监督和检查,并跟踪验证问题的整改。1.4总包单位负责所有动火作业许可的审核,检查动火作业HSE措施的落实。1.5施工单位负责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填写和办理,负责制定和落实动火作业的HSE措施。2基本要求2.1动火作业实行作业许可,除在规定的场所外,

4、在任何时间、地点进行动火作业,都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许可证》。作业中的风险辨识和控制依据工作安全分析(JSA)的结果。动火作业许可证式样参见附1和附2。2.2动火作业开始前应进行工作安全分析(JSA)。根据分析结果,确定应采取的HSE措施,必要时制定动火作业方案。2.3凡是没有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没有落实安全措施或工作安全分析(JSA),未设现场动火监护人以及工作安全分析(JSA)有变动且未经批准的,禁止动火。2.4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现场操作依据,只限一处一次使用,不得涂改、代签。2.5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内,凡能拆移的

5、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2.6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动火时,应制定可靠的工作安全分析(JSA)及应急预案后方可动火。3动火作业许可分类3.1非易燃易爆(固定)区域动火作业许可文件编码:P5311-0000-142-PRT-0341.1特殊动火作业许可1.2一般动火作业许可2动火作业前准备2.1风险评估申请动火作业前,施工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工作安全分析(JSA)。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控制措施。2.2系统隔离2.2.1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

6、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必要时动火现场应配备消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2.2.2与动火点相连的管线,应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盲板或断开,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2.2.3与动火点直接相连的阀门应加盲板,上锁挂牌;动火作业区域内的设备、设施须由业主单位人员操作。2.2.4储存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应与动火点加盲板隔绝。动火前应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V/V)。2.2.5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准有液态烃泄漏;半径15m内不准有其它可燃物泄漏和暴露;距动火点15m内生产

7、污水系统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管道、地沟等应封严盖实。2.3可燃气体检测2.3.1安全措施或工作安全分析(JSA)中应规定动火前的气体检测和动火过程中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文件编码:P5311-0000-142-PRT-0341.1.1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当

8、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1.1.2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清洗、置换和通风后,要检测可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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