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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鼠爱大米》一权数卖是否合法 《老鼠爱大米》是2003年4月由杨臣刚私自放到网络上的,2004年开始在网上流传开来,此后很长一段时间,杨臣刚和《老鼠爱大米》的网络搜索率在百度网站上一直排名第一。《老鼠爱大米》目前已成为全国各大迪厅的必备曲目,可谓“有迪厅处,必有《老鼠爱大米》”,而《老鼠爱大米》的盗版更是满天飞,著作权纠纷不断。 案情简介 原告(被上诉人):北京太格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太格印象)。 被告(上诉人):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广东飞乐)。 被告(上诉人):贵州文化音像出版社(下称
2、贵州出版社)。 第三人:杨臣刚,自由音乐人。 第三人:王虎,太格印象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田传均,文化经纪人。 2002年7月13日,王虎与杨臣刚签订合同,主要内容为:王虎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拥有对歌曲《这样爱你》(后改名为《老鼠爱大米》)的永久版权,并永久保留杨臣刚的作者冠名权;杨臣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004年元月止,不得利用此歌曲进行任何商业性的盈利活动,自2004年元月起,王虎允许杨臣刚拥有此歌曲的商业演出权;合同在签订之日起生效。 2002年11月6日,田传均与杨臣刚签订合同,主要内容为:杨臣刚以每首2
3、000元的标准将其创作的歌曲《如梦初醒》、《这样爱你》的著作权转让给田传均;杨臣刚将作品版权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相关权利全部转让给田传均;杨臣刚转让给田传均的以上权利为田传均独家所有,后者有权在全世界永久性使用,杨臣刚再不得许可或转让给其他第三人使用本合同作品;田传均有权在其权利范围内行使和许可、转让给其他第三人使用本合同作品,不需经杨臣刚同意;杨臣刚应保证所转让版权的作品为其自己创作,拥有完善版权,无侵犯任何第三人权益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如因此原因致使田传均产生的损失均
4、由杨臣刚负责赔偿等。田传均与杨臣刚均称,杨臣刚已于该合同签订之后向田传均交付歌曲《这样爱你》词曲手稿。 2003年3月1日,王虎与杨臣刚签订合同,主要内容为:自2003年3月1日起杨臣刚向王虎无偿转让歌曲《这样爱你》的永久版权,王虎受让的权利种类包括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放映权、广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其他所有法定著作权权利,王虎受让作品版权无地域限制;杨臣刚作为作品作者享有作品永久冠名权;自王虎受让作品版权之日起,杨臣刚不得许可第三人使用此作品;从此作品版权转让之日起4个月之后,杨臣刚
5、可使用此作品进行非商业性和非盈利性的演出,2004年6月1日杨臣刚可使用此作品进行商业性演出;杨臣刚应保证转让版权之作品绝无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权益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如因可归责于杨臣刚之事由,概由杨臣刚负责,并赔偿王虎因此所受之损失。 2003年4月20日,王虎作出书面版权转让声明,主要内容为:声明人王虎曾于2002年7月13日和2003年3月1日与杨臣刚签订合同,并由此享有了歌曲《这样爱你》的词曲版权;王虎将上述权益全部无偿转让给北京太格印象公司。 2004年10月10日,杨臣刚与广东飞乐签订合同,其
6、中包括杨臣刚授权广东飞乐独家使用、制作、发行歌曲《这样爱你》等条款。后广东飞乐发现杨臣刚此前曾与田传均签订歌曲词曲的著作权转让合同,故与田传均联系并从其处取得使用该歌曲词曲的授权。 当事人的诉辩主张 原告太格印象在法庭上诉称:杨臣刚与王虎分别于2002年7月13日和2003年3月1日签订2份合同,约定杨臣刚将歌曲《这样爱你》的著作财产权转让给王虎,后王虎于2003年4月20日将该权利转让给我公司,故我公司系该歌曲词曲的著作财产权人。广东飞乐和贵州出版社未经我公司授权,擅自使用该歌曲词曲制作CD光盘出版发行,侵犯
7、了我公司的著作权。故要求广东飞乐和贵州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并在《法制日报》和《北京晚报》上向我公司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广东飞乐辩称,我公司于2004年10月10日与杨臣刚签订合同,约定杨臣刚授权我公司独家使用歌曲《这样爱你》词曲,其时我公司对杨臣刚曾与王虎、田传均等人签订该歌曲词曲的著作权转让合同并不知晓。后我公司发现杨臣刚的授权存在瑕疵,故从该歌曲词曲的真正著作权人田传均处取得该歌曲词曲的使用权。王虎与杨臣刚于2002年7月13日签订的合同缺少著作权转让合同的必要条款,合同尚未成立,
8、且杨臣刚签约之后并未向王虎实际交付该歌曲词曲,故王虎并未实际受让取得该歌曲词曲的著作财产权,田传均作为受让该歌曲词曲的真正著作权人有权许可我公司使用该歌曲词曲。我公司使用该歌曲词曲具有合法授权,亦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侵权之责任。太格印象在该歌曲词曲的著作权属最终未确定之前,无权向我公司提起侵权之诉,且太格印象要求我公司赔偿巨额经济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故请求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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