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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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11目录第一章 总 则3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4第三章 收入管理4第四章 支出管理5第五章 结余管理6第六章 资产管理6第七章 项目资金管理8第八章 应缴款项和暂存款项的管理8第九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9第十章 财务公开9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10第十二章 罚则10第十三章 附则11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及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2、第二条 全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单独设置财务机构,财务人员必须由具有一定会计资格或财务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进行独立核算。   第五条 全区行政(事业)单位的

3、财务审批统一实行会签制。即经办人签字、会计审核、分管财务的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   第六条 财务人员要按照规定严格审核原始票据,按规定作好账务记录,保证账务记录真实、合法、及时,做到按月记账。11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报领、核拨经费,并按照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定期将预算执行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 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按预算拨款,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

4、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必须全额上缴财政,财政安排后用于弥补经常性支出不足和必要的专项支出。不得设置账外账,私设小金库。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第三章 收入管理第十一条 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各项收入的取得,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及时入账,并

5、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填报。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的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和基金,以及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财政。11 第四章 支出管理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支出,包括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经常性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   专项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专项或者特定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   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是指行政(事业)

6、单位经依法批准用财政预算拨款以外的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的财务管理制度,所有支出严格实行四人会签制。大额资金支出,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对于未经四人会签的票据,按违规处理,违规资金将没收上缴国库。   第十六条 各单位必须将本单位会计及财务审批人员名单报区纪委、财政局、审计局备案。以上人员变更后,应及时报文备案并注明新更换人员开始审核审批的时间。不按规定及时上报或擅自变更财务审核审批人员的,按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

7、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保证人员经费和单位正常运转必需的开支。   行政(事业)单位用于职工待遇方面的支出,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11严格控制接待费和差旅费支出。要从本单位的实际状况出发,坚持有利公务、节俭实惠、杜绝浪费的原则,节约接待费、控制差旅费。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专项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并按照规定向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报送专项支出情况表和文字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全区各类基本建设工程必须按程

8、序报送财政部门进行工程预决算审核,据此办理工程招投标和工程结(决)算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自筹基本建设支出。确需安排支出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核批后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五章 结余管理第二十条 结余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结余不提取基金,全额结转下年使用;其中,已完成项目的专项经费结余,报经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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