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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0卷第1期上海财经大学学报Vol10No12008年2月JournalofShanghaiUniversityofFinanceandEconomicsFeb2008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50(2008)01003808干预行为经济法中的法律行为!12刘水林,高寒(1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3;2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浙江杭州310018)摘要:在我国法学界,法律行为!有两种不同含义,一是民法上的含义,意指意思效果行为。这也是法律行为的原初含义。另一是法理学上的含义,意指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经
2、济法的法律行为应采何意?从相关的论述看,多是在法理学意义上使用的。笔者之见,法律行为应回归其原初含义,而最能反映经济法特征的法律行为就是干预行为!,即公共经济组织的公意!表示及执行行为,包括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行为。关键词:法律行为;意思表示;干预行为;规制行为;调控行为在我国法学界,对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有两种不同的理解,其一是民法学中的法律行为!,指的是意思效果行为,也就是说法律效果的产生,并非仅仅因为法律规定,而是首先因为∀当事人意欲如此。!其二是法理学中的法律行为!,指一切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因此,在经济法中法律行为意指为何,不仅关系到对经济法律行为的范畴抽象,而且关
3、系到经济法理论体系的构建和对未来经济立法、执法、司法等实践的影响。我国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中的法律行为意指为何并无说明,但从相关论述来看,一般多是在法理学意义上使用的,即意指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经济法律事实,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这也许是基于法理学是解决各部门法共同面临问题的学科之故,但更重要的是为摆脱民法研究的影响、创经济法理论独特秉性之情结!。恰恰如此,现今经济法律行为理论在经济法理论体系中的地位无足轻重,显得可有可无。一、经济法律行为的意义探究(一)法律行为理论的两种源流目前,我国法学界的法律行为理论分别来自两个不同的源流,具有不同的意义。1我
4、国法理学中的法律行为。舶来于前苏联,其基本含义是: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存∃续、变更或消灭的行为。其实质就是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对此法理学界并没有多少异议。笔者认为,这种理论只是对不同行为的法律效果的现象描述,既不能体现不同主体因其性质的不同,其行为对法律关系的不同影响,也不能说明不同行为对法秩序形成的不同意义,失去了对部门法利用法律行为完善法秩序的指导意义。这导致了在我国法律行为理论在很长收稿日期:20071108作者简介:刘水林(1963-),男,陕西大荔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高寒(1962-),男,陕西礼泉人,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2008年第1期
5、干预行为经济法中的法律行为!39一段时间内并不受法理学的重视!,目前%%尽管法律行为的形式地位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实际上仍然没能改变它过去留给人们的孱弱形象。!在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法律行为也不是法理学中的一个重要范畴。首先,在俄罗斯,虽然其主流对法律行为的理解与前苏联基本相同,内容包括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两种。但不同的是,合法行为又被分为法律行动!与法律举动!。法律行动是指以达到具体的法律后果为目的而实施的行为。法律举动是指那些不追求法律目标,但客观上不以主体的意志和愿望为∋转移而产生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在这里法律行动!和法律举动!分别类似于我国民法学(中的
6、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其次,在德国,考夫曼在谈到法律事实!时说,最重要的法律事实是法律意义下的行为!,这个行为概念包括合法与违法等。其接着将合法行为分为:(1)法律行为,即其乃欲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亦即,其欲法律效果于何时在何种范围内发生!;)(2)准法律行为;(3)事实行为。从中可以看出,他并没有将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称为法律∗行为!。因此,在他看来,法理学中并没有法律行为!概念。再次,在我国台湾,学者将法律事实分为人之行为!和自然事实!。人之行为又分为适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其中适法行为又分+为事实行为和表示行为,而表示行为又进一步分为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从这种分类方法可以看
7、出,与考夫曼基本一样,对于作为法律事实的人之行为!或广义的法律上的行为!也没,有抽象成法律行为!。2我国部门法中探讨法律行为理论较多的是民法与行政法。首先,民法上的法律行为概念滥觞于19世纪德国学说汇纂法学派,其核心要素是个人意志对自己法律关系的形成具有决定作用。这样法律行为使得法律效果决定于人的意思表示,其意义在于,通过使人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果而实现私法自治这一民法基本理念的要求,由此决定了其在民法中的重要地位。这一理论的创设,使得民法抽象、平等的理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