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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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徐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补充意见2008-9-9徐政发〔2008〕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徐政发〔2007〕24号)施行以来,有效推动了我市定销商品房的建设,切实维护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市政重点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促进定销商品房建设有序推进,现就完善定销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补充意见如下:     一、加强定销商品房建设的协调管理     市政府成立“徐州市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

2、),负责全市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市建设局具体负责定销商品房的回购管理,市房管局具体负责定销商品房的建设过程中的监管,市发改、规划、国土、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     二、加强定销商品房建设计划、规划和设计的管理     协调小组应于每年年初组织市建设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及鼓楼、云龙、泉山、九里区(以下简称各区)政府,根据拆迁计划编制定销商品房建设计划,并拟定定销商品房建设地点、规模、自销比例等规划要点,报市政府批准。     各区政府根据市政府批准意见办理本辖区内定销商品房用地出让前土地整理的各项手续,并负责做好前期工作

3、。     各区政府应结合拆迁项目初步调查摸底情况提出定销商品房建设(规模)面积和户型比例,报经协调小组核准后,委托设计部门进行定销商品房总体方案设计、建筑方案设计,委托测绘部门进行面积图测。经批准的规划设计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变更。上述规划设计等费用纳入土地整理成本。     三、加强定销商品房建设用地出让的管理     定销商品房土地出让时,公示文件应包括定销商品房建设监管协议和定销商品房回购协议格式文本。竞得土地的开发建设单位在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出让协议时,应同时与市房管局、建设局分别签订定销商品房建设监管协议、定销商品房回购协议,

4、协议应载明回购房屋的数量、套型、回购价格(含阁楼和地下库房等附着物)、建筑标准、回购标准和交付时限,以及竞得人自销的房屋比例等内容。定销商品房交付时限从土地出让确认之日起计算,多层住宅不超过18个月,小高层住宅不超过24个月,高层住宅不超过30个月。协议的签订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     四、加强定销商品房价格的管理     定销商品房的回购价格,由市物价局根据市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报协调小组核准,并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凡有阁楼和地下库房等附着物的,回购价格应一并确认,并作为出让条件。     定销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建设局、房管局以拆迁许可时间为基准

5、点,比照房地产市场同地段商品房的评估价格,优惠15%-20%后作为定销商品房的销售价格。价格每半年确定一次。定销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及楼层差系数应报协调小组核准。      五、加强定销商品房建设过程的监管        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进行定销商品房建设,市房管局根据监管协议对定销商品房建设实施监督和管理。定销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达到回购标准,凡经市房管局核查不符合标准的,由市房管局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六、加强定销商品房回购的管理      (一)定销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达到《徐州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要

6、求,室内门窗、水电、洁具及地面、内墙等设施与装修标准应达到上房即可入住的条件,并作为土地出让条件。      (二)在未确定回购具体房号前,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不得预售自销部分的定销商品房。回购定销商品房面积不包括顶层阁楼面积以及(半)地下库房面积。      (三)定销商品房单套图测建筑面积与产权实测建筑面积误差比控制在3%以内(含3%,包括分摊面积),产权实测建筑面积大于图测建筑面积时,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面积不予支付回购款;产权实测建筑面积小于图测建筑面积时,面积误差比超出3%的不足部分按回购价的200%由开发建设单位赔偿。      (四)定销商品房回

7、购款可按以下三种付款方式支付,具体付款方式由市政府在土地出让前确定,并与土地出让底价相挂钩。      1.到期一次性支付回购款方式    开发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乙方)承建的定销商品房交付使用6个月后,乙方凭与购房人签订的《定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市建设局(以下简称甲方)出具的《购买定销商品房凭证》与甲方结算回购款,由甲方在30日内一次性向乙方付清。      2.按工程序时进度分次支付回购款方式  甲方根据乙方承建的定销商品房工程序时进度,分四次支付回购款。     第一次:定销商品房基础工程全部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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