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06条的理性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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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第306条的理性解读作者:门金玲 日期:2010年06月30日 来源: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网站 摘要:刑法第306条是对刑事辩护权的限制和对律师职业的歧视,它被形象地称为悬在辩护律师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对比刑法其他相关条文,不难发现刑事辩护在我国遭受立法歧视的现实。刑事辩护没有空间,究其原因一是因为在中国立法活动被异化为纯粹的权力、利益的较量。二是中国缺乏公正对待刑事辩护的土壤:制度上中国不具备弹劾式诉讼构造和正当程序模式;理念上中国没有真正贯彻无罪推定的原则和人权保障的价值观念;更深层次的原因是中国缺乏法治文化。 关键词:刑

2、法第306条;辩护律师;立法歧视;成因解析; RationalAnalysisaboutArticle306ofCriminalLaw ZhangYuxiang,MenJinling (LawSchool,PekingUniversity,Beijing100871China) Abstract:Article306ofcriminallawindicatesrestrictionsoftherighttocriminaldefenseanddiscriminationstothedefensesothatithasbeenliken

3、edtotheDamoclesSwordwhichthreatenstothedefendinglawyersatanymoment.Carefulcontrastbetweenthearticle306andotherrelatedarticlesshowsthedefenseissubjectedtodiscriminationfromlegislationinourcountry.OnereasonofthissituationsislegislationhasbeensheerstrifeofpowerandrightinCh

4、ina.Theotheristhefactorsfortreatingcriminaldefenseimpartially.Theaccusatorialmodelofthecriminalproceedingstructureandthedueprocessmodel,theideasofpresumptionofinnocenceandprotectionofhumanrightsandthecultureofrulingbylaw,havenotbeenestablishedintoday’sChina. Keywords:ar

5、ticle306ofcriminallaw;thedefense;discriminationfromlegislation;analysisofthereasons 一、问题的提出 顺应世界人权保障的汹涌大潮,我国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第一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同时,允许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且罪犯的称谓在判决前也被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是,也正是在这次法律修订中,第一次规定了有关律师涉及证据的法律责任,其中包括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38条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和其他辩

6、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年通过的《律师法》第45条也进一步明确了前述行为的行政后果与刑事后果:“律师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至1997年刑法修订,上述规定在《刑法》第306条中被确认为罪名:“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

7、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此,意味着专门以律师为特殊主体打造了一个罪名,在实践中一般被简称为律师伪证罪。[1] 在《刑法》第306条出台以前,律师的执业环境已是险恶,律师因证据问题被追究刑事责任时有发生。在控强辩弱的诉讼结构中,检控方本来就有着代表国家惩罚犯罪这样的心理优势,加上追求部门利益最大化的天然倾向,一旦法庭上控方实体辩论失利或失势,便利用国家赋予的追诉权力,对律师进行“反击”,诸如受贿罪、[2]贪污罪、[3]玩忽

8、职守罪、[4]徇私舞弊罪、[5]包庇罪[6]等需要特殊主体才能构成的犯罪,司法实践中都可以对律师适用,97年《刑法》第306条的出台使得刑事辩护更是成了律师执业的雷区。根据2000年全国律师维权委员会统计的数据,从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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