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健康宣传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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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安全健康宣传专栏第1期根据国家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卫监督发〔2005〕31号)自2005年1月17日始,将原卫生部门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划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法规、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三)组

2、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四)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营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宣)114职业安全健康宣传专栏第2期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促进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研究,用一年半左右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结合我市实际,市安监局、卫生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共同研究制定《营口市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此次专项行动重点是

3、矿山开采、石材加工、冶炼、建材等生产企业,特别是产生粉尘和使用高毒物品的作业场所,旨在促进有关部门、各单位切实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促进监管部门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营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宣)114职业安全健康宣传专栏第3期由市安监局、卫生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总工会联合开展的“营口市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共分四个阶段。(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9月)。(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阶段(2009年10月—2010年3月)。各部门要组织、督促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按

4、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专项行动工作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对查出的问题,要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三)检查复查阶段(2010年4月—2010年9月)。各监管部门按照行动方案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复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对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四)联合检查总结阶段(2010年10—2010年12月)。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进行联合检查,对此次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并接受全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检查。营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宣)114职业安全健康宣传专栏第4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

5、《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局长骆琳 二○○九年七月一日《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

6、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营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宣)114职业安全健康宣传专栏第5期《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

7、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营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宣)114职业安全健康宣传专栏第6期《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3)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第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第九条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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