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考试重点—改革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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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经法规&职业道德会计法律制度的内容会计法律:《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会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总会计师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和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会计核算制度;二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管理制度;三是会计工作管理制度等。)会计部门规章:《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会计规范性文件:《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2、《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会计监督的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本单位的经济活动。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单位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这是对业务处理程序控制的基本要求。)·政府监督的对象: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审计、税务、证券监管、人民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会计资料·政府监督主体是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包括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

3、门的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有权对发现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实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的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出纳;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实施。·违反会计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反会计法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处3000元~5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元~2万元的罚款。·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

4、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责任: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在予以通报的同时,可以在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纳税人有以上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000元~5万元的罚款。·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

5、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资金。·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是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记账与经济业务和会计事项的审批、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为不相容职务。其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应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派人会同监交。·会计主管人员是指未设置会计机构,而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

6、计主管人员,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职权。·会计机构负责人是指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中层领导人员。·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实施时间:2005年1月22日公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年6月21日由国务院发布,于2001年1月1日开始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形式:行政处罚具体形式包括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行政处分的具体形式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其中警告

7、既是行政处罚形式,又是行政处分形式。注意:《会计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只有4种,即: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罚款、责令限期改正、通报。·刑事责任中的主刑:主要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主刑只能独立使用,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使用,又可以独立使用,对犯罪的外国人,驱逐出境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附加使用.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属于附加刑,管制、有期徒刑属于主刑。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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