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校收费权质押贷款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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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立高校收费权质押贷款法律问题法学2008年第8期公立高校收费权质押贷款法律问题•胡林龙【内容摘要】目前公立高校融资的主要方式是收费权质押贷款.虽然高校享有贷款权,经费筹措权,但是除学生公寓收费权质押贷款外,高校收费权质押贷款缺乏法律依据.鉴于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对那些基本符合质押要件,又不违反法律原则与精神的收费权质押贷款,应该予以认可,如学生公寓收费权,食堂承包经营收费权质押贷款等;反之,则应禁止其继续使用,如学费收费权质押贷款等•因其公益性公立高校的责任能力具有不完全性,高校不具有用”教育教学财产权“实施质押贷款行为的资格•

2、关于收费权转让的是资格还是债权,由于收费权可分为抽象和具体两个层次,前者是资格,后者是债权,收费权转让的是资格而非债权.【关键词】教育体制公立高校收费权质押贷款,问题的提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承担了从学校的基本建设,仪器设备,教学经费,办公经费到教师的工资福利等费用的投入责任,高校经费来源单一化•随着国家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在市场经济的宏观背景下,高校的经费来源由单一化到多样化发展•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的高校经费筹措体制已经形成.从1999年开始,高校扩招使得学生人数每年大幅度增长,1998〜2001年高校学生的増

3、长速度达35.27%,而同期财政对高校投入的年平均增长速度为16.91%,远远低于高校学牛的增长速度•④高等教育的迅速发展与财政资金的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FI益凸显.高校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依赖政府转向在市场经济屮的依靠银行,不但基本建设资金需向银行借贷,而且仪器设备的购买也需向银行贷款•例如,重庆市市属14所高校,委属2所高校从2000年至2003年的银行贷款金额分别为1・86亿元,7.75亿元,20.11亿元和32.20亿元,增幅达17倍多.②哈尔滨一所高校经过近10年的超常规发展,其校园面积和在校学生数均实现了近10倍的增长,但

4、是其银行贷款额高达十儿亿元•⑧2005年12月21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名为((2006年:中国社会形*作者单位:屮国人民大学教育法学研究所,江西宜春学院经管学院.①参见张松德:《高校贷款风险与政府监控》,《事业财会}2004年第3期.②参见陈立,陈威:《重庆市高校贷款现状分析》,《重庆工学院》20。5年第6期.③参见王建威,徐宜军:《高校财务处长为何感到”四面楚歌”》,《教育》2Oo7年第4期.113势分析与预测》的社会蓝皮书称,部分公办高校向银行大量举债,有的高校贷款已高达10亿至20亿元,高校向银行贷款总量约在1500亿至

5、2000亿元之间.④口前,高校采取的贷款形式主要是收费权质押贷款.收费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合法拥有的收费权作为质押标的,向债权人提供的一种权利质押担保方式.⑤其最初运用于公路,桥梁,建筑物等不动产收费权或收益权,其后扩大到电力,电信,自来水,燃气,供热,通讯和广电网络等收费权.@目前,被质押的权利类型主要有:公路收费权,电厂电费收费权,土地收益权,城市排污收费权,城市供水,供热,燃气收费权,有线电视收费权,通讯通话收费权,学校收费权,医院收费权,风景区及游乐场所门票收费权等.⑦高校收费权质押主要包括学费收费权,学生公寓收

6、费权,楼房(场地)租赁收费权,教材收费权,食堂承包经营收费权,新生生活用品经营收费权,图书押金收费权,各种考试收费权质押等.在现阶段,其主要形式为学费收费权质押和学牛公寓收费权质押.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收费权质押是一种广泛应用于不同行业和领域的担保方式,但是,我国法律对其欠缺规定•在高校大量举债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例如,公立高校收费权质押贷款的合法性问题,高校责任能力问题和高校收费权的转让问题等.二,公立高校收费权质押贷款的合法性问题关于高校收费权质押贷款的合法性问题,有不同的观点:一是作为事业单位的高校,

7、不能靠”负债”发展,向银行贷款有”违法嚓疑,可以说是一种”违法行为”•⑧其与银行双方签订的质押贷款合同为无效合同.⑨二是公益性事业单位用其收费权和账户作质押担保,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做出禁止性规定,与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也不存在矛盾•根据”法不禁止即可行啲原则,其质押担保行为应该是允许的.⑩笔者认为,在讨论该问题Z前应明确”法”的范围.我国《担保法》第75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1)汇票,支票,木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⑵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

8、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对此,有人认为,我国《担保法》第75条规定之中的”依法”,指的是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或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仅此两者才可以作为设定权利质押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学生公寓等高等学校后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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