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监委承装、修、试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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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 6 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柴松岳二○○五年一月五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管理,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的市场秩序,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

2、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以下称许可机关)负责辖区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

3、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五条 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业务,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分类与分级  第六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业务。  取得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业务。  取得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业务。  第七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4、。  取得一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  取得二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  取得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  取得四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  取得五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

5、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第三章 申 请  第八条 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许可机关提出。  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的单位,在取得许可机关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或者变更营业范围。  第九条 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三)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和相关资源;  (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

6、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技术职称,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  (五)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  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还应当具有规定年限内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业绩。  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应当具备本办法附件《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标准》规定的具体条件。  第十条 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人证明材料和净资产证明材料;  

7、(三)主要设备及机具清单、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明细表及其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明文件;  (六)电工作业人员登记表。  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还需要提供规定年限内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合并后新设单位,应当向许可机关重新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合并后新设单位的许可证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条件予以核定,但不得高于合并前各方中同类许可证的最

8、高等级。  合并后新设单位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除提供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并的证明材料;  (二)合并前各单位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第十二条 分立后新设单位,应当向许可机关重新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许可机关根据资产、人员和设备等情况,认定分立后至多1个单位部分或者全部延续分立前单位从事同类业务的业绩。  分立后新设单位的许可证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条件按照本办法予以核定,但不得高于分立前单位同类许可证等级。  分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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