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住房标准》doc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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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确定中新天津生态城普通住房标准的函津地税地[2010]54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尽快明确中新天津生态城普通住房标准的函》(津生函[2010]3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中新天津生态城普通住房标准问题函复如下:  凡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标准的住房确定为普通住房: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三、住房成交单价低于8100元/平方米(含8100元/平方米)。5.1起房改房新增营业税购房成本增4.9%发表日期:2011-

2、04-29记者从天津市地税局获悉,5月1日起天津按房改有关政策购买的自住公有住房出售时也需要缴纳营业税。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5月1日起,天津在营业税征缴方面将没有自住公有住房和个人住房的区别,均按照1月28日起实施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执行。关于确定中新天津生态城普通住房标准的函津地税地[2010]54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尽快明确中新天津生态城普通住房标准的函》(津生函[2010]3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中新天津生态城普通住房标准问题函复如下: 

3、 凡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标准的住房确定为普通住房: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三、住房成交单价低于8100元/平方米(含8100元/平方米)。5.1起房改房新增营业税购房成本增4.9%发表日期:2011-04-29记者从天津市地税局获悉,5月1日起天津按房改有关政策购买的自住公有住房出售时也需要缴纳营业税。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5月1日起,天津在营业税征缴方面将没有自住公有住房和个人住房的区别,均按照1月28日起实施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4、执行。  据了解,房改房是指将自住公有住房按照本市有关房改政策购买产权后的房屋,在本次新政出台之前,房改房出售时无营业税,而本次新政出台后房改房的交易税费总额将增加,以一套位于河西区利民道珠海里社区面积40平米,总价63万元,距离买产权时间5年以内的房屋为例,新政前后其税费总额由2万元增加至5.5万元,购房总成本增加4.9%。  我爱我家认为,本次关于按房改有关政策购买的自住公有住房出售营业税的调整,是在国家宏观调控房地产市场的背景下,天津收紧房地产市场,减少部分优惠政策的新举措,有利于保证宏观调控效果的稳定,但是从房屋坐落位置、户型、总价等多方面因素

5、来看,新政不会对市场产生明显的影响。(城市快报姚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 成文日期:2011-01-2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

6、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发文次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

7、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第三条废止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发文日期:2011-04-25 《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津地税流[2005]8号)第三条“本市城镇居民按房改有关政策购买的自住公有住房,首次出售时凭房管部门或原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出具的购房收据(凭证),免征营业税”,自2011年5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8、条款失效]津地税流[2005]8号2005-06-15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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