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鄂财农发〔2010〕15号

湖北省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鄂财农发〔2010〕15号

ID:34020417

大小:343.50 KB

页数:27页

时间:2019-03-03

湖北省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鄂财农发〔2010〕15号_第1页
湖北省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鄂财农发〔2010〕15号_第2页
湖北省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鄂财农发〔2010〕15号_第3页
湖北省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鄂财农发〔2010〕15号_第4页
湖北省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鄂财农发〔2010〕15号_第5页
资源描述:

《湖北省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鄂财农发〔2010〕15号》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鄂财农发〔2010〕15号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州、林区、县(市、区)财政局、水利局:现将《湖北省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湖北省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20—附件:湖北省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保证工程效益充分发挥,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意见》(财农[2009]92号)、《关于印发<中央

2、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335号)、《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336号)及《关于印发<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45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内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包括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和专项工程)的建设和管理。第三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遵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第二章前期工作第四条—

3、20—项目前期工作包括标准文本和建设方案的编制及报批。第五条项目申报范围:已纳入县级农村水利综合规划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一)塘坝(容积小于10万m3)、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75kw)、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m3/s)、灌溉机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容积小于500m3)等小型水源工程;(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m3/s)、小型灌区渠系、井灌区输水管道、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等;(三)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75kw)、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等。第六条重点县和专项工程建设项目依照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申报。(一)重点县申报主体为县级财政和

4、水利部门。(二)专项工程申报主体包括:1、农户或联户;2、农民用水合作组织;3、村、组集体;4、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重点县建设项目,由县级财政、水利部门依据本地农田水利规划以及重点县的建设目标和要求,组织编制《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标准文本》等申请材料和文件,逐级联合向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申报。—20—专项工程建设项目,由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提出申报后,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负责归类汇总,以县为单位组织编制《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方案》和《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标准文本》等申请材料和文件,并逐级联合向省级财政、水

5、利部门申报。项目申报涉及筹资筹劳的应当按照“一事一议”有关规定,经村民民主议事同意,并提供村民会议有关决议,按程序提出申报,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项目申报主体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须同时报送合作组织证书复印件。第七条省级财政、水利部门对申报材料和文件审查后,联合上报财政部、水利部进行合规性审查。合规性审查通过后,重点县项目由省级水利、财政部门审批,专项工程项目由省级水利、财政部门审批或其委托的市级水利、财政部门审批。第八条建设方案编制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集中连片、突出重点、尊重民意、民办公助的原则。编制内

6、容包括:项目区基本情况,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现状,项目建设的目标与任务,水源论证,达到目标的建设方案、工程布局与技术方案、施工组织、投资概算、资金筹措、工程效益、建后管护及有关图纸等。有防洪要求的单项工程,应由具备相应水利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方案。第九条县级财政、—20—水利部门要通过报刊读物、广播电视、网络等主流媒体大力宣传有关政策,广泛发动群众,引导受益群众自觉参与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建设、运行维护等各个环节的谋划、管理和监督。第十条建设方案一经批复,一般不得变更。如有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等重大设计变更的,须充分论证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报原审

7、批单位审批。委托市级水利、财政部门审批的,须将审批意见报省级水利、财政部门备案。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一条县级政府应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县级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水利、财政等相关部门以及所在乡镇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成员职责及建设程序参照鄂水利水函[2009]179号文)。第十二条各级水利、财政部门要加强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的组织协调,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心协力,共同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第十三条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按照批准的建

8、设方案组织实施。第十四条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建设要充分发挥受益区农民的主体作用,遵循农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合理负担的原则,积极鼓励和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