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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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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重庆上半年公务员考试行测: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知识点讲解重庆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主要测查从事公务员职业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和潜在能力,通过测试选拔出能够胜任公共管理工作的优秀人才。测试内容包括言语理解与数量关系、逻辑判断推理能力、资料分析和常识应用能力。更具体的,我们來看看重庆公务员考试课程是如何设宣教学的。点击这里可以进行>>>重庆地区在线咨询。一、代位继承(1)代位继承的概念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冇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我国继承法未对代位
2、继承的代数加以限制,即了女町以代父或母z位,继承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遗产,孙子女亦可以代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之位,继承曾祖父母或者外曾祖父母的遗产。(2)代位继承的条件①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②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③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未丧失过继承权;④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3)代位继承的特征①被代位人须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了女,这是我国代位继承的前提条件,也是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鲜明特征。②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亦即代位人可以是被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等,这进一步解释说明了“晚辈直系血亲”的范围。③代位
3、继承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中规定的“血亲”是既包括自然血亲,同时也包括拟制血亲,即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和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所生子女;被继承人亲生了女的养了女和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了女;彼继承人养了女的养了女;与被继承人己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均可作为代位继承人。①被代位人耒丧失继承权,代位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是本应由被代位人所继承的那部分,如果被代位人丧失了继承权,那么相应的代位继承人也不能继承财产。②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发生代位继承,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不得执行,按照法定继承來继承。③在代位继承中,配偶不得互相代位继承,即丈夫为被代
4、位人时,妻不代夫,妻子为被代位人时,夫不代妻。只能由其晚辈直系血亲进行代位继承。④发生代位继承时,代位人替代被代位人的继承地位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代位继承人与第一顺序继承人具冇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杲第一顺序没冇其他继承人,那么代位继承将作为唯一的继承人,取得全部遗产。(1)代位继承的适用①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代位继承人不得代位继承;②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限制;③代位继承人不论多少,只能代位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得的份额;④儿媳或女婿可以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不影响其子女成为代位继承人;⑤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二、转继承(1)转继承的概念转继承,是指继承开始以麻,继承人没
5、有表示放弃继承,也没有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在遗产分割以前死亡,其继承的权利转移给其合法继承人。在转继承法律关系中,遗产分割前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位继承人;被转位继承人的继承人称为转位继承人。转位继承人除去可以继承被转位继承人本人的遗产,述承受了被转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继承权。(2)转继承的条件①被转位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Z前死亡;②被转位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权及丧失继承权的情形;③被转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转移给转位继承人。(3)转继承的特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农示放弃继承权,
6、并于遣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移转给他的继承人”的规定,转继承有以下的特征:①只冇在被继承人死亡Z后,遗产分割Z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才发生转继承;②只有继承人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而未实际取得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③只能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直接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④转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遣产份额;⑤转继承人町以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1)转继承的适用①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②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
7、弃继承权。③在具备转继承的条件,适用转继承吋,转继承人继承被转继承人应继的遗产。在法定继承中,转继承人应继承的为被继承人的应继份额;若被转继承为遗嘱继承人,则其依合法遗嘱应继承的遗产由转继承人承受。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1)二者的性质不同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随便是直接参加被继承遗产的继承,11是基于其代位继承权的而取得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而转综承是一种连续发生的二次继承,是在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转由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2)发生的时间和条件不同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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