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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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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海事局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局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提高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质量,加强规范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定、命令和决定,以福建海事局名义发布的,规范福建海事系统内部行政管理事务,且生效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文件。第三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体现统一、高效的原则,符合我局内部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且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第四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名称,一般称为“规定”、“办法”、“细则”、“意见”。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内容为具体实
2、施上位法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其名称前可冠以“实施”两字。需要试行后再作修改的,可在名称后加上“试行”或“暂行”。第五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名称为“规定”、“办法”、“细则”的,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用语应当准确、简洁,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应当正确、规范。第六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同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规范性文件应当科学地规范内部行政行为,符合科学高效的要求。第七条在每年度工作会议结束后,各相关处室应根据
3、我局的管理现状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起草计划,明确起草部门、调整关系、出台时间等,并报局办公室备案。第八条起草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当对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规章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起草部门完成规章制度草案后应提交办公室及法规部门进行技术性和规范性审查。第九条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办公室或法规部门提出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经分管局领导同意,进入征求意见程序。对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部门应当进行汇总并认真研究,对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文件征求意见稿作进一步修改,形成规章制度送审稿。第十条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当撰写起草说明。主要内容有:(一)必要性:详细阐述现状、存在的问题、可能产生的后果、有关地区或单位的做法等。(二)征求意见情况:包括征求意见的方式、时间、反馈意见情况、对反馈意见的取舍及其原因等;(三)法律依据:摘录有关法律、法规中的相应条款;(四)草案主要内容说明:包括设置该条文或制度的原因、目的、可行性、操作性、可能产生的后果、补救措施等;(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一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须经局长签发或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发布实施。第十二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可以通
5、过公文或福建海事局内部网站等途径公布。第十三条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情况,需要立即制定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的,经局长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序。第十四条对内部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要定期进行评估。评估工作由办公室牵头,各相关处室配合。评估的主要内容是:内部规章制度的内容是否切实可行,权利义务是否对等;是否具备可操作性并得到有效贯彻执行;是否与新的上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产生冲突;是否有利于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内部管理水平。对内部规章制度进行质量评估的方式、时间由办公室确定。办公室对质量评估的结果应公布,对不符合管理现状的内部规章制度,相关起草部门
6、应及时修订或者废止。第十五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由办公室定期汇编并公布。第十六条涉及具体海事行政执法事项的内部规章制度的制订按《福建海事局海事法律规范性制定与评估办法》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福建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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