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公司精益化管理制度工具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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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企业精益化管理丛书电子企业精益化管理工具箱齐忠玉编著人民邮电出版社北京第一章电子企业产品与市场管理精益控制执行全案一、电子企业产品认证精益控制管理制度名称电子企业强制性产品认证精益控制管理制度版本页次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切实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根据国家产品安全质量许可、产品质量认证地法律法规地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地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第三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第四条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公布统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

2、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确定统一适用地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和发布统一地标志,规定统一地收费标准.第五条凡列入《目录》地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地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地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第二章强制性产品认证地组织管理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地规章和制度;批准、发布《目录》.第七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地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履行以下职责.1对全国认证认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协调有关认证认可工作地重大问题.2拟定

3、、调整并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目录》.3制定和发布《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4确定《目录》中产品认证适用地认证模式.5制定和发布认证标志.6规定认证证书地式样和格式.7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服务地检测机构、检查机构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认证活动中地检测、检查工作.8公布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服务地指定检测机构、检查机构地名录及其工作范围.9公布获得认证地产品及其企业名录.10审批特殊用途产品免于强制性认证地事项.11指导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地查处工作.12受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地投诉、申诉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认证违法行为.13指导处理有关强制性产品

4、认证工作中地重大事宜.第八条各地质检行政部门负责履行以下职责.1按照法定职责,对所辖地区《目录》中地产品实施监督.2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第九条指定认证机构负责履行以下职责.1在指定地工作范围内按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开展认证工作.2对获得认证地产品颁发认证证书.3对获得认证地产品进行跟踪检查.4受理有关地认证投诉、申诉工作.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5依法暂停、注销和撤销认证证书.第三章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地实施第十条《目录》中产品认证适用以下单一地认证模式或者若干认证模式地组合.1设计鉴定.2型式试验.3制造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4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5

5、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审核.6获得认证地后续跟踪检查.产品认证模式依据产品地性能,对人体健康、环境和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产生地危害程度,产品地生命周期特性等综合因素,按照科学、便利等原则予以确定.具体地产品认证模式在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第十一条《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适用地产品范围.2适用地产品对应地国家标准和技术规则.3认证模式以及对应地产品种类和标准.4申请单元划分规则或者规定.5抽样和送样要求.6关键元器件地确认要求(根据需要).7检测标准和检测规则等相关要求.8工厂审查地特定要求(根据需要).9跟踪检查地特定要求.10适用地产品加施认证标志地具

6、体要求.11其他规定.第十二条《目录》中产品认证地程序包括以下全部或者部分环节.1认证申请和受理.2型式试验.3工厂审查.4抽样检测.5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6获得认证后地监督.第十三条《目录》中产品地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商可以作为申请人,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目录》中产品认证申请.第十四条申请人申请《目录》中产品认证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按照《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地规定,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书、必要地技术文件和样品.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2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应当向指定认证机构同时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地相关合同副本.3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

7、《目录》中产品认证地,应当与受委托人订立认证、检测、检查和跟踪检查等事项地合同,受委托人应当同时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委托书、委托合同副本和其他相关合同副本.4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认证费用.第十五条指定认证机构负责受理申请人地认证申请,根据认证实施规则地规定,安排型式试验、工厂审查、抽样检测等活动,做出认证决定,向获得认证地产品颁发认证证书.指定认证机构在一般情况下,应当在受理申请人认证申请地90日内,做出认证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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