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一法理学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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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汉德公式(1)船只冲出泊位的概率(probability)(可能性)-P;(2)因此产生的损害的程度-L;(3)充分预防的成本(burden)-B。过失责任就取决于B是否小于L乘以P:即B小于LP。汉德法官在本案中提出的数学公式,被称为汉德公式(theHandformula),其基本含义是:如果被告预防损失的成本要低于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成本,此时被告就有义务采取预防措施;如果没有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了损失的发生,那么被告就被认为是有过失的——汉德公式起源于过失的判例,但是,它对故意的情形同样具有解释力。在故意的场合,B被认为是负值。

2、也就是说,行为人不仅没有投入成本进行预防,反而朝相反的方向投入成本。当B值为负值时,PL的值只要稍微有些,就会大于B。根据汉德公式,只要潜在的施害人没有达到B的标准,就是有过失。这里的B、P都是就边际意义而言。汉德公式所暗含的深义在于:预防和损害的发生对社会而言都是成本的付出,如果能够以较低的成本付出代替较高的成本付出,从社会的角度看就是有效率的。损害一旦发生,无论哪方当事人承担损失,都是社会损失,社会都将为此付出成本。在两种成本之间,社会应当承担较小的成本【案例】许霆案——社会舆论对法律的影响【案例】史广清诉史广文侵犯“悼念

3、权”案法院认为:按照我国传统的道德伦理和习惯,原告作为死者的子女确有权对死者进行悼念和哀思。但鉴于我国目前的法律对于该项权利的相对义务人未作规定,因此,被告的不作为不具有违法性。故在被告对其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且与原告多年互不联系的情况下,原告以丧失悼念权为由,起诉要求被告独自承担未尽通知义务的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同时也不符合民事法律中的公平原则。另外,有必要指出,原告悼念权的丧失,与其长期不关心且不与父亲联系亦有因果关系,据此,判决驳回了弟弟史广清的诉讼请求。请思考:在本案中,作为传统习惯的“悼念”处于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在立法

4、和司法中,应该如何处理“悼念”这样的传统习惯?2010年选举法修正案的亮点1、人人平等: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实现城乡“同票同权”,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切实维护人民当家做主,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2、地区平等:各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应有相同的基本名额数,都能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保障各地方在国家权力机关有平等的参与权;3、民族平等: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体现民族平等。【案例】商务部原正司级巡视员郭京毅涉嫌受贿被批捕关键在于人大全方位行使立法权,尽量不要将部分立法权(如法律起

5、草)让渡给相关政府部门或利益群体,以防止他们在其中夹带私货。以“立法机关的立法权”制约“行政机关的立法权”——主要是监督行政规章的制定过程,发挥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作用,阻止一些严重不公的行政规章出台。坚持立法民主原则,两个渠道:一是强化公民参与,扩大法案征求意见范围,倾听大多数人的意见;二是拓宽精英参与渠道,提高法案专业化水平。【案例】停车挨撞反遭索赔新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

6、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案例】涉婚行政诉讼案对于原告意欲利用合法手段规避法律而达到现无法通过民事诉讼达到的目的,行政诉讼程序能否支持?【

7、案例】洞穴求生者杀掉自己同伴被控谋杀【案例】一元钱官司【案例】文艺主任赵安受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法院正是依据这一条判处赵安受贿罪。在本案中,判断赵安是否构成受贿罪,主要看其是否属于《刑法》第385条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一般说来,人们对在国家行政、司法、立法机关担任职务的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疑问,但是在电视台这样的事业单位中工作的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可能就会存在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假如法律没有明确

8、规定,法庭上控辩双方激烈的争斗和司法操作中各地的差异便无可避免。为了防止在受贿罪以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认定上出现问题,《刑法》在第93条作出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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