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比较研究(制度范本、doc格式)

工伤保险条例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比较研究(制度范本、doc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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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工伤保险条例》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比较研究 《工伤保险条例》在总结了我国工伤保险几十年的实践经验尤其是1996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推行以来的有关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工伤保险制度。《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推动我国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提高广大职工的工伤保障水平,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具体体现为以下几点:一、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工伤保险法制,明确规定了我国工伤立法的宗旨和指导原则,规

2、定了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和使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以及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的法律责任,这使工伤保险工作纳入到更完备的法制轨道之中,有利于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二、可以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条例明确地规定了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保险待遇和工伤认定的范围,可以避免用人单位规避工伤的确认,以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其应当获得的物质帮助。三、有利于及时依法处理工伤事故。有了《工伤保险条例》的各项规定,可以减少有关工伤争议的扯皮现象和矛盾迟迟无法解决的问题,可以更好地遵循条例解决冲突与争执。下面就《工伤保险条

3、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规定的不同作一个比较,并对新条例的变化作一个简单的评价。一、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工伤保险条例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

4、、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可以明显看出,新条例的规定的适用范围要比旧办法宽的多,可以说涵盖了我国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而旧办法仅限于企业的职工,并且实际操作上还不包括乡镇企业和一些私营企业的职工。需要指出的是,新条例所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是指雇佣2至7名学徒或者帮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自然人。由于我国各地的个体工商户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各地的监管力度也有差别,因此,新条例授权各地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个体工

5、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不搞一刀切,对于逐渐推动地方工伤保险的发展是有积极意义的。二、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条例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

6、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五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三十五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一)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7、 (三)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 第三十四条工伤保险基金按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存入银行开设的工伤保险基金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挤占。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的风险储备金,不足时由同级政府临时垫支。第三十七条工伤保险费根据各行业的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的类别实行差别费率。行业工伤风险分类和差别费率标准,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死亡事故和职业病的统计及统筹费用进行测算,征求企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提出办法,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每五年调整一次。 第三

8、十八条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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