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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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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荔湾区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建〔2005〕1065号)、财政部发布的《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9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
2、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本级财政性资金、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活动。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性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财政性资金、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行为。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和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承担。其中,社会中介机构通过公开招
3、标产生。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遵循客观、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原则,按照先概算、后预算、再结算、最后竣工财务决算的程序开展评审。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保持评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涉评审工作。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财政性资金、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安排的建设、维护、修缮等项目,而且项目单项投资额度应达到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备注:广州市项目单项投资额起点为100万元) 第八条 市、区共同出资项目或市财政转移支付项目,其评审权限按照《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明确财政转移支付项目财政评审事项
4、的通知》(穗财建〔2014〕290号)规定执行。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程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的合规性;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 (五)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六)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十条 概算、预算的评审结果有效期2年。有效期内完成下一阶段工作的,评审结果持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时未完成下一阶段工作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
5、,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对评审结果的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概算评审后下一阶段工作指预算编制与评审,预算评审后下一阶段工作指组织项目招投标工作并签订施工合同。 第十一条 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结果应作为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调整预算、核拨款项、项目招标、办理结算、批复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资产,以及进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之一。部分超概项目需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评审的,评审结果可作为相关单位调整概算或项目总投资的参考依据。特殊情况及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时,应以经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评审的概算为参考依据,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预算评审
6、时,应以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初步设计概算为参考依据。第二章评审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投资评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相关制度和规定; (二)监督和管理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三)组织对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财政投资评审,对由项目主管单位组织审查的项目进行抽查; (四)审核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评审报告; (五)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与项目其他各方关系,受理评审投诉,组织处理评审争议。 第十三条 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出
7、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受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评审项目预受理、评审数据统计、评审进度跟踪等工作; (三)受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社会中介机构的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复核意见书; (四)及时向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五)管理评审档案; (六)完成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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