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唐律》看唐代的离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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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唐律·户婚律》看唐代的离婚制度【摘要】《唐律·户婚律》是关于户籍、土地、赋税以及婚姻家庭制度等方面的法律。其中的婚姻家庭制度包括了婚姻关系的缔结、保持以及解除。本文从婚姻家庭制度中婚姻关系的解除方面来看唐朝伦理道德思想渗入社会生活乃至婚姻关系的状况。【关键词】《唐律·户婚律》离婚制度中国的婚姻关系从伦理道德观念形成、儒家思想产生后就开始步入一个固定的模式,并逐步发展成型。这个模式也体现了中国婚姻关系的本质精髓所在,即为“伦理”。它刚开始是作为一种社会风气习俗以及道德观念而存在,直至唐代才以法律的形式完整而全面的确认了这种封建伦常关系,制定了一套完整的封建婚姻

2、家庭制度,即《唐律·户婚律》。《唐律·户婚律》是关于户籍、土地、赋税以及婚姻家庭制度等方面的法律。其中的婚姻家庭制度包括了婚姻关系的缔结、保持以及解除。在此本文仅从婚姻家庭制度中婚姻关系的解除方面来看唐朝伦理道德思想渗入社会生活乃至婚姻关系的状况。  %Z(t0A+P0Z.?6K7B%F7c!g国学论坛  《唐律·户婚律》对离婚有二种规定:第一,强制离婚。它包括官府强制离婚和丈夫强制离婚。官府强制离婚是指夫妻凡发现有“违律为婚”、“嫁娶违律”、“义绝”者,实施强制离婚。丈夫强制离婚是指妻子犯了“七出”之条,丈夫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的“出妻”“休妻”;第二,协议

3、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即所谓“和离”。0j2O,~.R,[#y一、官府强制离婚,U0o;[#j2,Y6p'j国学论坛(一)违律为婚“依律不许为婚,其有故知者”⑴6n7E(n-c5f/r"《唐律》规定:“诸违律为婚,当条称离之、正之者,虽会赦,犹离之。”⑵在《唐律·户婚律》中关于违律为婚的规定共十四条。将违律为婚的情况分为八种。&_!`'^-p5[  1、已有婚约的女子不得复嫁他人国学论坛)d2~.n:T#Q7K.~;`  《唐律》认为具备婚约是认定婚姻存在性、合法性的一个重要条件。“为婚之法,必有行媒,男女嫡庶,长幼,当时理有契约。”⑶因而,已有婚约的女

4、子实际上已算做他人之妇,再嫁他人,这在德礼上是肯定不得允许的。从另一个层面上来看,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的事,订婚后不许悔亲,理应双方共同遵守。可是唐律只是约束女方不许悔亲,否则要负法律责任,对男方却无此限制。反映了唐朝婚姻继承了儒家的男尊女卑、夫尊妻卑的思想。男方握有婚姻的主动权,女子婚姻处于被动的弱势地位。国学论坛4vY6A3@*b7^(i  2、不得妄冒为婚.T/N)n)h)X&B2z#O/Y1J  7《唐律》规定不得妄冒为婚。唐人认为妄冒为婚,建立于欺骗之上,故而此种婚姻不被认可。它的这一规定反映了唐朝婚姻继承了儒家的“信”。汉代许稹编撰的《说文解字》中说

5、“诚,信也”,是指人要言行一致,忠守诺言和义务。中国古代的思想家认为,诚实无欺是一切德行的基础,是一切道德修养的前提,是为人处事的道德规范。唐以礼入律,反映在婚姻制度上就必然要求婚姻双方诚实无欺、不得妄冒为婚。国学论坛#D"R*J4@*y'e,N4^  3、不得有妻更娶8d'{#R5d-h2m#o!g+D)s2h/ii  《唐律》规定不得有妻更娶,即不得有违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即丈夫只许有一个嫡妻。《唐律疏议》的解释为“依礼,日见于甲,月见于庚,象夫妇之义。一与之齐中馈斯重。”“一夫一妇,不刊之制。有妻更娶,本不成妻”⑷,在社会和法律层面上,都只认可一夫只有一妻

6、,其他的配偶不能为妻。;M-+v;]0F.Qabbs.guoxue.com  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在西周时就已经形成。它“由封建宗法制重视嫡庶之别所决定的。嫡庶无别,嫡长子继承宗姚和爵位的原则就无法维持,势必会导致整个宗法的混乱”⑸。但是包括唐朝在内的封建社会实行的都是不严格的一夫一妻制,而是一夫一妻多妾制。社会和法律承认和允许一个男人和一群女人住在一个家庭并共同生活的权利,但只承认其中一人为其配偶即妻子,其余的则为滕妾。除非妻死或离异、原婚姻关系已经解除时,是不能另为婚姻。这种制度的出现也是为了宗法秩序的有效继承,一妻保持了宗法的有序、多妾确保了家庭的延续,也

7、完成了“上事宗庙、下继后世”的婚姻目的。5A:`+}6e-x,L  4、不得有违封建等级制度8D#z-k8{5v-^{-f  我国封建社会是等级森严的社会,而封建社会的等级观念反映在婚姻家庭中除了强调丈夫拥有对妻子的统治权外,还要求婚姻双方的各自家庭所处的社会等级地位相当,即通常所说的“门当户对”。这种“门当户对”的等级观念也是儒家等级思想在婚姻中的反映。故《唐律》规定婚姻不得有违封建等级制度原则,并将之具体分类。即:不得以妻为妾、以婢为妻、以婢为妾;不得以妾及客女为妻;不得奴娶良人为妻;不得杂户、官户与良人为婚。《唐律》认为“婢乃贱流,本非俦类。若以妻为妾,以

8、婢为妻,违别议约,便亏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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