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镇老年人体育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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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田镇老年人体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福田镇老年人体育协会,简称福田镇老体协。  第二条 本会致力于团结和组织全镇老年人开展体育活动,强身健体。本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按照国家的体育工作和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在各部门、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老年人服务,发展老年人体育事业,增强老年人体质,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县老年人体育协会的业务指导,本会的登记机关是县民政局,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2、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贯彻《体育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  (二)宣传、发动和指导老年人体育活动的开展,贯彻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增进老年人身心健康;  (三)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老年人体育等方面的社会调查和专题研究;  (四)培训老年体育骨干;  (五)组织或参加县内外的老年人体育比赛,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支持本会的工作,愿为本会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八条 申请

3、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可以是以下单位:  (一)各村(社区、管理处)的各类老年人体育组织、协会;  (二)在县民政部门登记、备案或主要活动地在本县范围的各类合法的老年体育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全委会讨论通过;  (三)由全委会或常委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4、)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按时交纳会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退会程序:会员退会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退会,一经批准,即停止参与本会的一切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全委会或常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镇老体协全委会。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通过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

5、员的任免决议;  (三)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通过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委会每两年举行一次,由常委会召集和主持。老体协全委会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委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委会表决通过,报县体育局审查并经县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由全委会选举产生,对全委会负责。在全委会闭会期间,常委

6、会执行全委会的决议,领导镇老体协的全部工作。镇老体协的常设办事机构是老体协办公室。  第十八条 常委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老体协常委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1/2以上表决同意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委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委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筹备召开全委会;    (四)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聘请县、镇级领导担任老体协名誉主席;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7、(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全镇老年体育工作方面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委会表决通过,报县体育局审查并经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席、副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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