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屹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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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屹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宁波屹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本章程于2007年1月10日经公司2007年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宁波屹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境外上市特别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或“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甬政发[2002]82号)以发起方式设立,并于200

2、2年9月18日在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营业执照号码为3302001005016。公司的发起人为:中国瑞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及王亚群、施建儿、魏红军、陈正土等四名自然人。第二条公司注册名称的中文为:宁波屹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名称的英文为:NingboYidongElectronicCo.Ltd.第三条公司住所:浙江省余姚市四明东路65号电话号码:0574-62730077传真号码:0574-62730099邮政编码:315400第四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董

3、事长。第五条公司为永久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条公司于2003年10月22日召开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境外上市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原公司章程由本章程替代。本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本章程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及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根据公司章程而产生的有关公司事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可以依据章程起诉公司,

4、公司可依据章程起诉股东,股东也可依据章程起诉股东。本款所指起诉包括在法院提起诉讼或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第七条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八条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

5、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按照《公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所述控股公司运作。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九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是:立足宁波、内引外联、服务社会。深化合作,提高产品质量,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第十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1、模糊变频系列电子产品的开发、设计、生产和销售。2、电子元件产品及智能控制

6、系统的开发、设计、生产和销售。3、各类仪器仪表、医疗器械、小型家电、电子材料及各类控制项目的开发、设计、制造。4、进出口经营范围:经营本企业自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系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来为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公司根据国内和国际市场需求,公司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经股东大会决议并报政府有关批准,可依法变更经营范围。在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公司拥有融资权、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发行

7、公司债券、抵押或质押其全部或部分权益,并在各种情况下为任何第三者(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附属或联营公司)的债务提供不同形式的担保。第三章股份和注册资金本第十一条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第十二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0.1元。前款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公司发行的内资股,简称为A股。公司发行在香港创业板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简称为创业板H股。创业板H股指经批准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简

8、称“香港联交所”)创业板上市,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港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股票。第十五条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公司可以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50000万股。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37000万内资普通股,约占公司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74%。第十六条公司成立后发行普通股50000万股,包括13000万股的境外上市外资股,约占公司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26%。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总数为50000万股,其中发起人中国瑞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12950万股,王亚群持有12950万股,施建儿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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