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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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赢了网s.yingle.com遇到物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yingle.com简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保护随着数据信息时代的迅速发展,作为信息大爆炸时代伴生物的网络游戏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和普及,自1999年进入中国起网络游戏娱乐产业在短短数年间增长了近60倍,目前中国网络游戏的惯用使用者已达800多万人,普通的网络玩家也有近2300多万人.每年网络游戏的收入高达近百亿人民币。与此同时,伴随网络游戏产业的迅速扩大和膨胀,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在实践中的争议与矛盾日渐凸现,网络游戏玩家们在游戏中取得的人物、

2、装备和道具等虚拟财产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上规定的财产,该由谁来保护,如何来保护等问题成为人们日益关注并且迫切需要得到法律解决的问题。笔者不揣冒昧,拟在本文中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有关观点做一简要介绍,以期抛砖引玉,能对该问题的进一步探究和在实践中的更好解决有所裨益。法律咨询s.yingle.com赢了网s.yingle.com对网络虚拟财产目前学界并无明确定义,通常认为网络虚拟资产是指依托互联网产生的、由企业或个人所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具有收益预期的网络经济资源,是独立于传统资产之外也有别于信息资产的新

3、型网络无形资产。而本文所讨论的网络虚拟财产则主要指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取得的一系列网络资产。正是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相对于一般传统土地,车,金钱等可触及的一般传统财产而言,属于近年来刚刚萌生的新生事物,学界目前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和规范争议较大。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法官也往往只能依据一般法律逻辑和观念做出相应判断,2005年广州天河区某法院的法官在其裁判文书中写到:虚拟财产与有形财产一样,属于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在审判实践中对网络虚拟财产做出了法律上的确认,但并未明确说明网络虚拟财产究竟应由哪些法律法规调整和规范。

4、法律咨询s.yingle.com赢了网s.yingle.com目前学界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及其规范主要持两种意见,即债权说和物权说。支持网络虚拟财产属于债权调整范围的学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应由规范债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进行调整.他们的观点为:网络虚拟财产债权关系的基础来源于网络游戏运营商与玩家之间的合同关系。游戏运营商向玩家提出的服务要约中包括了网络游戏中服务的内容以及运营商的相关权利义务。一旦玩家出钱购买游戏,并对软件进行操作并点击合同窗口中的同意按钮后,即视为玩家对该要约做出承诺,游戏运营商与玩家之间的债权

5、关系由此成立并受合同法的约束。游戏合同条款中对游戏运营商和玩家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在不违反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可以由双方自由协商,玩家在游戏中获得虚拟财产正是在对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得以实现的。而在对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除了玩家必须遵守合同的约定外,游戏运营商也必须根据合同的约定为玩家提供排除侵害等必要保障。此外,支持网络虚拟财产属于债权调整范围的学者还指出:根据物权所有权的定义,物权所有权作为最完整的权利,应包含对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而网络游戏中的财产只是虚拟的数据信息,需通过账号及密码才能被使用,并且网络游戏中的财产由游戏

6、设计者创造,只能在网络游戏中得以实现其价值,一旦脱离网络游戏,该数据信息将被封存在游戏公司的数据库中,因此网络虚拟财产只是附属于游戏而存在,玩家无法对游戏中的人物、装备和道具等虚拟财产进行完整的占有。而且,与物权所有权的无期限不同,网络虚拟财产依附于游戏本身以及游戏公司的运营和终止。也就是说,一旦游戏运营商倒闭或者游戏本身被更新,抑或是游戏运营商意图结束游戏,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便无所依附。由此推断,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是有一定时效的,这一特征不符合物权法对物权所有权无期限的描述。既然网络虚拟财产所有权与物权所有权应具备的基本特征不能吻合,就不

7、应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物权法的调整范畴。法律咨询s.yingle.com赢了网s.yingle.com与此相反,支持网络虚拟财产属于物权观点的学者们提出:网络游戏中的人物、装备和道具等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商品的一般属性。在司法实践中,针对现实生活中日益猖狂的网络窃贼”,已有相关判例确认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的属性,例如2006年宁波海曙区某法院的法官在一起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盗窃案的判决书中明确指出:虚拟财产在本质上属于动产”,由此确认了网络虚拟财产可以成为刑法上盗窃罪的客体,玩家花费了大量金钱、劳力及精力后获得的网络虚拟财产理应得到应有的物权保护。

8、同时,该观点指出:尽管目前中国的《物权法》采用物权法定模式,任何法定形式之外的物权不受承认,但鉴于物权”这一概念来自于古老的罗马法,传统的物权定义已不能完全涵盖当下现实生活中早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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