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遗产税制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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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年第2期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No.22000(总第142期)JOURNALOFXIAMENUNIVERSITY(Arts&SocialSciences)GeneralNo.142试论我国遗产税制的建设雷根强3X(厦门大学财政金融系,福建厦门361005)摘 要: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者死亡时遗留的财产课征的税收,是财产税体系中的重要税种。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征收遗产税不仅必要,而且可行。我国应并行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遗产税应采取总遗产税制模式,征收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税率应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关键词:遗产税;税

2、制模式;建设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8-0460(2000)02-0103-07一、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1.开征遗产税有利于克服私有财产继承制度的消极影响,消除社会成员财产相差悬殊的现象。列宁指出“遗产制度以私有制为前提”。:[1](P133)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公民不仅拥有生活资料的所有权,而且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因此,财产继承制度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有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同时,财产继承制度有利于鼓励人们勤俭节约,为社会主义建设积累财富。财产继承制度还可以使那些缺乏劳动

3、能力而无生活来源或者其生活来源不足以维持生活的老人、未成年人,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伤、病、残者获得生活资料,使老有所养、幼有所育、病有所医,从而减轻社会的负担,也就是说,财产继承制度也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是,目前我国在财产的使用上存在着不利于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倾向。不少人在获得大笔遗产后便大肆挥霍,过着奢侈淫逸的生活,这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通过开征遗产税,运用税收手段对公民获得的遗产数额加以限制,从而在一定程序上削弱其依靠遗产生活的欲望,促使其通过自己的努力来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这可以减少我国未来社会成员中挥霍浪费和游手好闲者的人数,会促进社会进步。另一方面,通过

4、开征遗产税,可以适当限制公民的非劳动所得,也有利于贯彻“共同富裕”的原则,避免公民间的经济水平出现大的差距。X收稿日期:1999-09-09作者简介:雷根强(1963-),男,福建南安人,厦门大学财政金融系副教授,经济学博士。·103·2.开征遗产税是健全我国税制体系的需要。从税制结构看,完整的税制结构应该包括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和行为税类。我国经1994年税制改革后的税制结构,其收入功能和调节功能有了显著的变化,基本上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但是,在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财产税的改革明显滞后于流转税和所得税。目前,我国的财产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是微不足

5、道的,财产税只有少数几个税种,没有把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一种财产———遗产纳入征税范围,这就使财产税存在很大缺陷。只有开征遗产税,才能够填补这一空白,从而促进现行财产税乃至整个税制体系的健全。3.开征遗产税是建立和完善税收调节收入分配体系的需要。在我国还存在着收入分配不公平的现象。我国的收入分配不公平有两个方面的表现。一方面是狭义上的收入分配不公,指在合法手段获取劳动报酬的一些领域没有能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脑体倒挂”。另一方面是广义的收入分配不公,即在合法的勤劳收入尚处于低水平情况下,通过非法途径(如走私、赌博、受贿、特权)轻而易举地获得数额巨大的收入。

6、[2](P475)个人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及时的解决,社会秩序就会崩溃。因此,消除分配不公、缓和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就成为重大的社会问题。众所周知,税收是解决上述问题的重要政策之一。但是,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对个人收入分配不公的调节,主要体现在个人所得税上。从世界各国的实际情况看,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分配方面无疑有不可忽视的作用,然而也存在着极大的局限性,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仅靠对个人所得的征税调节很难达到目的。第一,我国目前利用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是以不妨碍鼓励先富、不损害效率为前提的,因而税率及累进程度不能太高。目前的税率水平和累进程度

7、虽然有利于促进效率,然而其调节分配的力度却十分有限。这就需要寻找一个弥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作用局限性的有效手段,更好地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第二,个人所得税只能作用于透明收入,对不透明的收入(所谓灰色或黑色收入)无可奈何。因此,为了促进分配公平,防止收入差距过大,对不透明收入必须给以有力的调节,这就需要寻找新的补充调节手段。由于遗产税是在财富拥有者去世转移财产时征收的,并且仅对高额遗产征收,因而能较有效地把公平目标和效率目标统一起来。同时,也可以把遗产人生前的不透明收入也纳入调节中,可起到一种事后的补充追溯调节作用,有力地补充所得税的不足。因此,通过开征遗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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