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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制度的物权法规范解析_学_省略_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_后的思考_陈小君》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热点问题农村土地制度的物权法规范解析)))学习5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6后的思考陈小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武汉430073)摘要: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5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6对农村土地问题作了重点论述。结合其重要论断和民法理论可以发现,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6有关农村土地制度的规定并不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依然虚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仍未得到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所受的不合理限制明显存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与农村土地调整方面的规定存有混乱及误解政策之处,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取
2、得制度的法条之间存在冲突、宅基地使用权可否抵押尚存争议,该法对公法规定及政策指令参引过多,农村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亦无从把握、补偿方式尚不足担当救济之功。这些都应在未来的立法或法律修改中加以解决。关键词:物权法农村土地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征收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6(以下简称5物权法6)历尽波折、几经浮沉,在千呼万唤中,终于拨云见日。作为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法,5物权法6无疑承载了世人太多的期冀,其通过当属众望所归。而2007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5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6(以下简称5决定6)既是对改革开放3
3、0年来农业、农村、农民(以下简称/三农0)问题解决进展总的回顾与总结,更是在新的国际、国内形势下对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内行动目标的展望,是我们行动的纲领。这将促使我们重新审视5物权法6关于农村土地(以下简称农地)制度的相关规定,以期推动社会实践之发展。一、农地所有权主体问题5决定6充分肯定了农民在改革开放进程中的重大作用和首创精神,并在农村各项事业改革中就农民及相关主体如何发挥作用作了明确论述。从法律主要是私法的角度看,这涉及私权主体的构建等基本问题;而在农地法律制度中,则表现为农地所有权主体问题。遗憾的是,5物权法6在农地所有权主体制度方面墨守成规,并未取得必要
4、的进步。就农地权利的基本内容)))农地权利类型)))而言,5物权法6承袭了我国国情下土地制度的特色,明确体现了农地所有权与农地承包经营权的二元区分。对于农地所有权,5物权法6第60条未敢突破现有法律规定,忠实延承了/三级所有0的规范模式,将各级/农民集体0定位为农地所有权主体,而由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0代为行使所有权。在实践中,一般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0代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05JZD0005)#3#法商研究2009年第1期(总第129期)村民委员会行使土地所有权,或者由/村内集体经济组织0代村民小组行使土地所有权。此种规定不可避免
5、地再一次引起那个老生常谈的争论:所有权主体的虚位问题。这个问题实际上可转化为/村集体经济组织0与/村民委员会0的法律地位及相互间的关系问题。其核心内容是:村民委员会在历史上从一开始就攫取了/村集体经济组织0的地位,但事实上,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定位并非/村集体经济组织0,而是村民自治¹组织。虽然村民委员会担当村民自治组织的角色如此孱弱以至于虚无,但作为基层政权组织的代表、行使行政权力的形象却深入人心。因此,这已导致村内并未真正形成法律所期待的可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在村内经济事务尤其是农地所有权问题上的强力主导与村民几乎无条件服从的状况,致其丧失代
6、言村民、服务百姓的天职,而沦为对村民进行行政管理的工具,从而又严重影响了村民自治的发展与完善。5物权法6第59条与其他相关法律专门规定,有关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本集体成员决定。村民委员会在行使农地所有权时,其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角色已经异化为基层政权组织的代表,这使得前述的民主决策往往流于形式;在此基础上,进而形成了村集体事务由村民委员会成员集体垄断、甚至变成村支部书记或村民委员会主任/一言堂0的局面,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往往也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变为村民委员会甚而变为村民委员会干部个人。法学界所言的/所有权主体虚位0之意正在于此:有关农地分
7、配、调整、改良等服务事项,需召集村民进行民主协商时,村民委员会退避三舍者多之;而对于承包方违规经营时进行罚款、农地征收的补偿款发放等可趁机图利之事项,村民委员会趋之若鹜者亦多之。这充分体现了村民委员会在实践中/趋利避害0的行为模式。尚可欣慰的是,步入后农业税时代以来,此种状况已大有改观,部分原因在于村民小组在实际上发挥º了村民自治的功能。当然,情况也不容盲目乐观,因为村民小组本身也备受诟病。笔者在实地调研的结果也证明了这一点。河南某一农业县人民法院法官在接受访谈时就表示:/村民小组虽然是一个经济单位,但其组织并不规范,没有法定代表人。小组长很多都是临时指定的,且
8、经常变更。因此,在有关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