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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方数据“金融消费者"概念生成的法社会学探析——消费者运动与金融危机耦舍下的金融法变革及其本土资源阳建勋+摘要:金融领域持续的消费者运动与金融危机的耦舍是“金融消费者”概念生成的社会基础;金融领域的法律社会化则是其生成的法律基础,故弱势群体倾斜保护与金融公平是“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法理内核;“金融消费者”概念的范围则取决于本土法治资源的衡量。突破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现实困境,应借金融危机之契机,深入推动金融领域的消费者运动,不断夯实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的社会根基,同时立足于我国法律传统、现行法律体系及金融监管体制等本土资源全面建构和完
2、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关键词:消费者运动金融危机金融消费者本土资源一、问题的提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现实困境与“金融消费者"概念之争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是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法律变革的一大趋势。在这种变革趋势下,我国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呼声日渐高涨,然而金融消费者在维权时却屡屡遭遇制度困境。因为《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及《证券法》等金融法律难以满足其维权的制度需求。当他们转而寻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时,又会遇到“金融消费者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证券投资者是不是消费者”之类的诘问。如在“吴某诉某证券营业部、某电子
3、公司其他证券纠纷案”中,法院裁判认为,原告与证券公司约定以交易佣金折扣方式返还购买证券交易设备费用,其行为是以在证券市场上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并非为了生活消费的需要,故个人证券投资者不是消费者,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双倍赔偿的规定,从而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u3我国法学理论界对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现实困境的回应也存在较大分歧,以至于形成了“金融消费者”概念之争。概而言之,可以归纳为两类观点:其一,否定说。该说认为,金融企业的客户*作者简介:阳建勋,广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基金项目:2011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
4、金青年项目《后危机时代衍生金融监管变革的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1YJC820148)。[1]林晓君、沙洵:《证券投资者不能归人(消保法>上的消费者范畴——吴某诉某证券营业部、某电子公司其他证券纠纷案》,http://www.hshfy.sh.cn/shfy/gweb/xxnr.jsp?pa—aawQ9MTczNTAyJnhoPTEPdcssz,2012年10月9日访问。·16·万方数据“金融消费者”概念生成的法社会学探析不是消费者,而是投资者.投资行为与消费行为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行为,法律对两者的保护存在本质区别,故金融
5、消费者概念不可能存在。(2)其二,肯定说。该说认为,金融企业的客户大多是消费者,将金融企业客户纳入消费者保护的范围是现代金融法制发展的需要。如有人以为,金融消费者是非专业投资者与消费者逐渐融合的结果,是金融创新与混业经营趋势下投资者到消费者的一种角色嬗变;[3]有人以为,金融消费者仅指参与金融市场的普通公众,不包括法人;[4]有人将金融消费者界定为因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在金融市场处于弱势地位的金融产品或服务购买者。(5]如何消解理论争议以突破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现实困境?笔者以为,否定说的立论依据是工商领域与金融领域、实体经济与虚拟经
6、济之间的分离。此说强调投资行为与消费行为之间的本质区别固然正确,但将金融企业的客户均视为投资者罔顾了当今金融服务与个人消费活动紧密融合的社会现实,也忽视了工商业与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实际情况。故否定说过于绝对,实不足取。肯定说契合了现代金融服务与个人消费活动密切相关及高度融合的社会现实,具有合理性。不过,肯定说尚存诸多需要完善之处,例如如何从法理上论证为什么要将金融企业的客户纳入消费者保护的范围;如何确定金融消费者的范围,即究竟应当将金融企业的哪些客户纳入消费者保护范围等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无论是在现在或者其他任何时候,法律发展的
7、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6]“不考虑人类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势,就不可能理解法律。,,(7]本文拟从法社会学视角,从“金融消费者”概念生成的社会基础、“金融消费者”涵义的法理内核及“金融消费者”范围的本土根基等方面剖析论证,然后以中国特色法律体系为背景提出我国“金融消费者”概念的基本界定,作为突破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现实困境的理论回应。二、“金融消费者”生成的社会基础:消费者运动与金融危机的耦合(一)消费者运动的兴起及其在金融领域的拓展作为一种社会控制工具的法律自有其产生与发展的社会基础,而社会运动与
8、法律发展之间的关系也早已为我国学界所重视,甚至有人认为,“西方近现代法治,实质上以持续不断的社会运动为原动力,是国家不断确认人们广泛社会权利的法治。”[8]缺乏社会行动的“法治”难以制止商业欺诈早已为英美发达国家工业化早期商业欺诈盛行的历史及我国当前商业伦理堪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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