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行政法意义上的见义勇为行为_兼评我国见义勇为法律制度之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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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8年1月法学论坛Jan.,2008第1期(第23卷,总第115期)LegalForumNo.1(Vol.23,Ser.No.115)试析行政法意义上的见义勇为行为———兼评我国见义勇为法律制度之不足杨海坤,曹达全(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摘要:行政法不仅要关注行政主体的行为,而且应该重视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行政法意义上的见义勇为行为属于一种独立类型的见义勇为行为,具有特定的涵义、性质和意义,不仅区别于民法意义上的见义勇为行为,而且不同于其它行政法性质的行为。对该行为,需要行政法律制度给予其特别规范;国家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而不仅仅是给予奖励。关键词:行政

2、法意义上的见义勇为行为;无因管理行为;国家补偿责任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8003(2008)01-0045-07Subject:OnAdministrativeActstoHelpOthersforaJustCause———AndontheDeficiencyoftheLegalSystemConcernedAuthor&unit:YANGHai-kun,CaoDa-quan(LawSchool,SuchoowUniversity,JiangsuSuzhou215006,China)Abstract:Notonlydotheadminist

3、rativesubject’sactsbeconcerned,butalsotheactsoftheprivatepartyshouldbeseriouslytreatedintheadministrativelaw.Theadministrativeacttohelpothersforajustcause,whichisoneoftheactstohelpothersforajustcause,hasspecialmeaning,characterandvalue,Itnotonlydifferentfromthecivilactbutalsootheradministra

4、tiveacts,soitshouldbeapproachedexceptionallyintheadministrativelawfield.Thestateshouldhaveresponsibilitiesforcompensation,notonlyrewardthosepeoplewhoarereadytohelpothersforajustcause.Keywords:administrativeactstohelpothersforajustcause;negotiorumgestio;thestate’sresponsibilities近年来,我国加强了见义勇

5、为行为保护立法,律属性的定位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观点:一是从[1][2][3]但有关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责任承担等问题的民法角度将之理解为无因管理行为;二是规定仍不够明确,从而引发实践中对见义勇为行从行政法角度认为是一种“行政协助行为认定不规范、大量见义勇为者难以获得实质性[4][5][6]为”;三是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具有多重属保护等现象的发生。从理论上来说,这与人们对性,可能引起多重法律关系,[7]等。笔者认为,学见义勇为行为性质的认识不足有关。据此,本文界对见义勇为行为性质的认识仍存在不足,至少将确立“行政法意义上的见义勇为行为”概念,并表现为以下两点:加以理论分析,兼评我国

6、现有见义勇为法律制度,一是没能充分认识到见义勇为行为类型的多以求进一步完善。样性,区别行政法意义上的见义勇为行为与民法一、学界对行政法意义上的见义勇为行为认意义上的见义勇为行为之不同。首先,见义勇为识之不足及其立法表现行为的形式具有多样性,有时可能为一个简单的管理私人事务的行为,而有时则可能表现为一个见义勇为行为是一种道德行为,学界对其法重大的抢险、救灾行为,有时又可能表现为一个制收稿日期:2007-11-18作者简介:杨海坤(1942-),男,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曹达全(1969-),男,汉族,安徽省霍山县人,

7、苏州大学法学院2005级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45法学论坛2008年第1期止违法犯罪的行为等;其次,见义勇为行为所维护具有保护公共利益的双重效果,但这并不影响我的利益的形式也具有多样性,有时可能是私人利们将其作出分类的意义。就像人们将公法与私法益,而有时则可能表现为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在作出两分的做法一样,虽然公私法界限难以划定,不同情形下,见义勇为的受益人也有所不同,有时但这并不能影响其划分的意义。笔者划分两种见是特定的民事主体,而有时则是国家或社会。以义勇为行为的主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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