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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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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当得利类型化研究民商法专业王博MG0605042前言不当得利制度是一项古老的制度,其起源于罗马法的规定。在当时是为了解决在取得财产不当时应如何处理从而可以使财产状态较为公平问题而创设的制度,其目的在于去除受益人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到的利益,因此其在财产变动价值的判断及其调整机制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到了现代这仍是不当得利制度的已存在和发展的源泉。现代不当得利制度从衡平观念产生的个别诉权(一种对人诉讼actioinpersonam)发展而来,王泽鉴:《债法原理•不当得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页在历经两千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在很多国家逐渐获得独立,并在非统一说的支持
2、下有了类型化的发展趋势,不当得利的认定标准因类型本身的不同而设置了不同的构成要件。就不当得利类型化的研究现状来说,大陆法系以德国法为代表,在奥地利学者Wilburg提出非统一说,区别给付和非给付两种情形以来,WilburgDieLehrevonderungerechtfertigtenBereicherungnachősterreichischemunddeutschemRecht,1934,转引于王泽鉴(书同上)判例、学说的主要争议就在于不当得利请求权是否具有统一的原则而发生的统一说(Einheitstheorie)和非统一说(类型区别说,Trennungstheorie)。
3、王泽鉴:《债法原理•不当得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页学者VonCaemmerer在1954年以Wilburg的观点为基础建立了不当得利类型化的理论。VonCaemmerer,BereicherungundunerlaubteHandlung:FestschriftfűrErnstRabel,Bd.1.1954,333,转引自王泽鉴(书同上)日本不当得利法的发展深受德国法及学说的影响,广中俊雄、牧野英一编,民法典四百年III,转引自王泽鉴(书同上)以财产损益变动的直接性为重要研究对象。在英美法系,不当得利法首先在美国得到发展,不同的学者分别就此起草了《返还法
4、重述》、《不公平得利法》、《返还法》等著作;但对不当得利制度深入研究的还是在英国,1966年英国学者Goff和Jones首次将散见于英国各部门法律中的返还法汇集到统一的《返还法》中,Goff/Jones,TheLawofRestitution,4thEdition,1993从而使该项制度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对于我国的情况而言,我国仅在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害的人。”虽然我国并没有将不当得利作为一种处于次要地位的补充型制度认定,而是将其作为债发生原因之一的独立的制度,但是相比于其他国家的不当得利制度,我国的
5、不当得利在立法上过于简陋,只有民法通则中的一个条文是不足以建立这项复杂的制度的,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对不当得利的适用也局限在比较小的范围内。本文通过由两个实际生活中案例的引入,来初步探讨现代不当得利制度的基本理论——非统一说以及不当得利类型化问题,以求在理论上加深对这项制度的理解,为改善实践中的操作提供理论上的依据。一、案例分析(一)两个案件案情的简要介绍徐进良诉王忠海不当得利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6年第2期...的基本案情为:被告王忠海五岁的儿子拾得原告徐进良的提包(内装较大数额现金),在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无果的情况下,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其对王忠海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6、人民法院经过庭审查明确系被告之子拾得原告的提包,符合《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在中国建设银行石林县支行诉杨富斌不当得利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卷案情的焦点为:被告杨富斌在建设银行石林县支行取款过程中,是否是由于储蓄所工作人员的疏忽使得被告多从储蓄所取走1万元人民币。在该案中,较为复杂的是双方如何对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在本案的一审判决认为:杨富斌取得的一万元人民币无合法根据,应属于不当得利,法院支持了建设银行石林支行的诉讼请求;后杨富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认为建设银行石林支行仅以银行系统内部规定为依据,而该依据仅在其系统内部具有规
7、范效力。银行对支付给储户的现金必须当面点清,并以当面点清的金额为准,且依据杨富斌填写的取款凭条以及银行系统内部的记账也不足以证明建设银行石林支行的请求。因此二审法院认为建设银行石林支行的不当得利请求没有充分的证据,故不予以支持,且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改判。(二)对于两个案件的具体分析徐进良诉王忠海的不当得利案以及中国建设银行石林支行诉杨富斌不当得利案这两个案件可以说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经常处理的不当得利案件的代表。我国法院适用不当得利制度来判案的情形相对较少,司法实践中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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