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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1
《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附件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和项目的实施、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循环经济基础能力建设等方面的财政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按
2、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安排原则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安排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充分发挥市场基础性作用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通过引导、示范、培育市场等方式,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二)坚持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找准循环经济发展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并根据每个环节的特点,分别采取不同的支持方式。(三)坚持集中财力,重点突破。通过机制创新,将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其他专项资金衔接起来,发挥财政资金合力作用。(四)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并接受社会监督。第三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第五条专项
3、资金支持的重点工作和范围包括:(一)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本办法所称“城市矿产”是指工业化和城镇化过程中产生和蕴藏在废旧机电设备、电线电缆、通讯工具、汽车、家电、电子产品、金属和塑料包装物以及废料中,可循环利用的钢铁、有色金属、稀贵金属、塑料、橡胶、玻璃等资源,其利用量相当于原生矿产资源。1.示范基地的“城市矿产”资源新增加工处理能力(含改造)建设。2.示范基地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3.示范基地“城市矿产”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二)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1.餐厨废弃物收运体系建设。2.资源化利用和
4、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13.能力建设。包括电子信息管理平台、监测系统等。(三)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1.循环化改造的关键补链项目构建。2.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四)再制造。本办法所称再制造是指对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进行专业化修复的批量化生产过程,再制造产品达到与原有产品相同的质量和性能。重点支持可再制造技术进步、旧件回收体系建设、再制造产品推广及产业化发展等。(五)清洁生产技术示范推广。1.技术推广应用。重点支持能够显著提升企业清洁生产水平的成熟、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的推广应用。2.技术应用示范。重点支持对行业整体清
5、洁生产水平影响较大,具有推广应用前景,但尚未实现突破的共性、关键技术应用示范。(六)循环经济(含清洁生产,下同)基础能力建设。1.循环经济法规、规划及政策研究。2.循环经济相关标准制定、目录编制。3.循环经济发展宣传教育、组织动员等。4.循环经济管理信息系统建设。5.循环经济发展综合评价与统计体系和规划、方案、项目评审及考核、验收等。2(七)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协商确定的其他重点工作。第六条对中央基建投资、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等已支持的重点工作(工程)或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第四章专项资金的支持方
6、式第七条对循环经济的重点工作,专项资金采取不同的方式予以支持。第八条支持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的专项资金,采取预拨与清算相结合的综合财政补助方式。(一)地方政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要求,以及当地“城市矿产”资源情况提出示范基地建设方案(实施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按规定对地方政府提出的方案进行论证并批复。对已批复的方案,地方政府与两部委签订承诺书并具体组织实施。(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方案,以新增“城市矿产”资源集聚利用量为依据,并参考再生资源利用成本及市场售价测算核定补助资金,
7、总额不超过新增投资额的一定比例。补助资金由地方政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复的有关实施方案统筹使用,专项用于“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资金使用方案及其调整情况需报两部委备案。3(四)承诺书签订后,中央财政按补助资金的50%拨付启动资金,5年内再生资源利用量已超过建设方案中设定目标90%以上的,由地方政府提出考核和余款拨付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拨付余款;不合格的不予拨付余款并扣回部分已拨付补助资金。3年内工作无实质进展的,将已拨付补助资金全部扣回。第九条支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园区循
8、环化改造示范的专项资金,支持方式比照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支持方式执行。具体实施方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第十条支持再制造的专项资金,在构建完善质量保证体系的前提下,主要采取补贴的方式支持旧件回收及再制造产品的推广及产业化发展。具体实施方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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