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虎过失致人死亡案辩护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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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影演员高虎过失致人死亡案辩护意见书张燕生审判长、审判员:我接受上诉人高虎的委托后,即查阅了青岛市市南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卷宗1-2册,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04年度南刑初字第23号刑事一审正卷,仔细阅读了市南区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并在有限的时间内,走访了有关汽车制动、维修方面的专家、学者,委托市场调查公司对金杯车使用状况进行了调查,向有关证人进行了调查取证。除此,我还亲自到事故现场进行了实地测量和拍照,反复播放、查看听取事故现场实况录像带,请有关人士对高虎驾驶的事故车在事故现场的发动机和制动声音进

2、行鉴别,同时将事故现场实况录像资料进行“静针”处理,提取了高虎在事故现场表情的照片,计算了高虎在事故现场车速。综合上述大量的阅卷、分析、审核证据、调查取证的工作,我确信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存在着重大的失误,其认定高虎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判决是在草率、先入为主、没有认真仔细分析案情的情况下做出的,其认定高虎有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通过对案件的深入分析、研究和对专家、学者的访问,我们还可以进一步确认,第一审人民法院认定高虎“因操作失误,未能停住车辆”缺少准确而充分的证据。根据有关的事实和证据,我们可

3、以这样描述本案事实:高虎在2003年3月22日晚21时许,在青岛市中山路第一百盛商厦南侧人行道驾驶鲁U05190号金杯车(以下简称“事故车”)拍摄电视剧《情错》过程中,没有饮酒,神智清醒,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高虎驾车操作不当,由于其驾驶的事故车制动系统出现故障,造成车辆突然出现刹车失灵,虽然高虎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但由于刹车故障而未能制住车辆,造成灯光师冯子永死亡的意外事件。辩护人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高虎无罪。对上述观点,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审判决认定高虎“操作失误”,却没有指

4、明高虎操作失误的具体行为,那么,高虎是否存在“操作失误”以及存在什么样的“操作失误”?一审判决认定高虎“操作失误”,那么,高虎在具有驾驶金杯车车型资格、开车前没有任何饮酒行为的前提下,究竟出现了什么样的“操作失误”?根据驾车的常规经验,操作失误有很多种情况,例如:打错方向盘的操作失误,踩刹车踩到油门的操作失误,挂错档位的操作失误……等等。在事故当天,高虎显然不存在打错方向盘、挂错档位等方面的失误,如果高虎操作失误,通常考虑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什么措施也没采取;慌乱之中踩错油门;过于自信,以致刹

5、车晚,造成制动距离不够来不及停车;其他可能出现的失误。辩护人认为,高虎不可能存在上述各种失误的情况,理由是:1、高虎不可能什么措施也没有采取。(1)与疲劳驾驶或酒后驾车不同,高虎当天拍摄的戏是一场“急忙停车,跑向商厦”的戏,此前高虎没有疲劳驾驶和饮酒的记录,此次行车的全部距离不过30米,“刹车”是该镜头的重头戏。作为演员,拍摄前导演向他要求的也是在规定地点停车,然后跑向商厦。因此,“到镜头前刹车”在高虎的头脑中有着深刻的提示。特别是高虎在距镜头30米远的地方起步后,开动大约10米时,他还通过右脚

6、抬离油门方式减速,让一个从车前经过的老人走过(见高虎、宋昊林证言),他没有任何理由在短短的2秒钟之后突然忘了刹车;(2)高虎并非表情呆滞,从现场照片(见辩护人第一次提交的证据一之照片9、12、13、14……)可以看到高虎在镜头前约3米处,距灯杆约6米处出现的惊诧表情和用力的表情,这与高虎供述的踩第一脚发现没有刹车,又踩第二脚,也没有,当踩第三脚时就撞上了完全一致。这些表情显然不是剧情要求,而完全是高虎在发现刹车失灵以后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时的下意识表现。这些表情的出现,足以表明高虎在当天拍摄现场的神

7、智清醒,且有以刹车为目的的明确意识。在紧急情况下,即便是“条件反射”,高虎脚下也不可能没有任何反应。如果有人说高虎的表情是故意“装”出来的,那么我们可以说高虎犯的不是过失罪,而是故意杀人罪,法院应当追究他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2、高虎不可能踩错油门。众所周知,当人们在猛踩油门时,出现的后果必然是“油门轰响”同时“车头猛窜”,如果高虎当天由于慌乱踩错了油门,必然会出现“油门轰响”,“车头猛窜”的情景。但我们通过反复听取现场实况录像的声音,均未听到油门轰响的声音,也没有看到车头猛窜的情景,就是在高虎表

8、情非常紧张的情况下,我们也没有听到看到“油门轰响”和“车头猛窜”。因此,高虎没有踩到油门上。3、高虎不存在过于自信,以致造成刹车晚,制动距离不够来不及停车的情况。理由是:(1)根据本辩护人第二次提交的证据二、证据三可以表明,以现场井盖做参照物,距离灯杆的距离是8.1米,根据测算,其当时驾车的时速是19.7公里,根据事故当天现场地面状况,制动距离应当是2.25-3米左右;(2)从照片B7高虎惊诧的表情,足以说明高虎在距灯杆6.56米之前已经发现刹车失灵。此时高虎再次猛踩刹车时,距灯杆仍有6米多的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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