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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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河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和使用活动,实施对上述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通过运输设备送至使用地点、交货时为拌合物的混凝土。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企业(以下简称混凝土企业)是指具

2、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混凝土企业专项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是指混凝土企业为满足质量管理和生产控制的要求,按照《河南省预拌混凝土企业专项试验室基本条件》(豫建〔2018〕12号)设立的机构。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10—负责全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具体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

3、督管理。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第二章 生产、运输管理第七条 混凝土企业应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执行《预拌混凝土》(GB/T14902)、《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等现行有关标准规范,严格控制生产质量。第八条混凝土企业应严格执行原材料进场验收制度,建立原材料进场检验台帐。所有原材

4、料使用前,混凝土企业必须根据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九条预拌混凝土原材料储存和使用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合理设计原材料储存位置和仓位。原材料须按照品种、规格分别存放,且材料品种规格应在明显位置标明。混凝土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变质和混料,并建立定期抽查、检查及记录制度。第十条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必须符合《混凝土搅拌机》(GB/T9142)和《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10—混凝土搅拌站(楼)》(GB/T10171)的规定。操作系统应能自动采集每盘混凝土各种原材料实际用量数据,并长期保存。

5、第十一条首次使用的预拌混凝土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开盘鉴定由混凝土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生产、检验、质量管理等部门人员共同参加,必要时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技术人员可参加开盘鉴定,并做好相关记录。开盘鉴定合格后方可生产。第十二条预拌混凝土运输应满足以下规定:(一)运输车在装料前应将筒内积水排尽;(二)运输车在运送时应能保持混凝土拌合物的均匀性,不应产生分层离析现象,并能保证施工所必须的和易性;(三)运输车在冬季应有保温措施;(四)运输、等待和卸料过程中严禁在预拌混凝土中加水;(五)混凝土拌合物从搅拌机卸出

6、至施工现场接收的时间间隔不宜大于90分钟。如需延长运送时间,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并通过试验验证;(六)超过运送时间未卸料的或已初凝的预拌混凝土不得使用。第三章检验与验收第十三条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一)出厂检验由混凝土企业负责。混凝土企业应按照《预拌混凝土》(GB/T14902)的规定,按批次对出厂的混凝土质量进行检验,并及时出具《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见附件)。(二)交货检验应在施工现场混凝土运输车卸料点进行。—10—进场的每一车预拌混凝土交接检验均应由施工单位指定管理人员和混

7、凝土企业指定人员共同参与,监理单位应指定旁站人员抽查交接验收过程,并将抽查情况记入旁站记录。交货检验主要包括:1.查验预拌混凝土的类别、强度等级、数量和配合比;2.查验预拌混凝土的拌和时间,记录搅拌车的进场时间,计算运输时间;3.检验预拌混凝土的和易性,并做好记录。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按相关标准规范关于取样的要求,指定专业人员按照标准要求进行取样、制作、标识、标准养护和管理,用于检验预拌混凝土的强度、耐久性及长期性能。对涉及结构安全特别是用于承重结构的预拌混凝土,应严格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第十五条混凝土企业应

8、结合供货实际,及时向需方提交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原材料复试报告、混凝土配合比报告等质量证明材料。第四章质量控制第十六条混凝土企业应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主要内容包括:(一)根据产品质量要求,制定原材料、生产过程、半成品、成品的关键控制点和内控技术指标,并检查落实;(二)管理企业各种计量器具和装置;(三)监督检查试验室生产配合比的验证、确定和使用情况;—10—(四)对有特殊要求的预拌混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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