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活动行事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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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瑞丽一中学生社团行事总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增强学校精神文化建设,丰富学生的第二课堂,根据《瑞丽一中学生社团章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我校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协会、俱乐部等学生组织。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瑞丽一中校规的有关规定。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等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同学综合素质;(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

2、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同学;(三)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社团活动,充分挖掘学生潜能、培养兴趣、促进学生个性的发展。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通过会费缴纳、申请社团活动资金、接受奖励或赠与等其他合法方式获得。社团的财务活动必须遵守社团的财务制度。在学校有关部门指导下组织其成员开展的自我服务、勤工助学活动所得收入可以作为社团活动的资金。第六条  学生社团成立,应当经校团委审查批准,并依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登记。第七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具有瑞丽一中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第二章   社团成立登记第八条  学生社团共

3、分为学术科技、艺术推广、体育文化、实践服务四类社团,各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以上各类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第九条  申请成立的社团须遵循学校及团委对于社团活动的各项监督和管理制度,并以“社团(筹)”的字样开展活动,筹备期为一个学期,筹备期满后,方可申请晋升为校级社团。筹备期满后的社团,通过现任会长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年级推荐,团委考查,符合条件者,报校团委批准同意,方可晋升为校级学生社团。第十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

4、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比较固定的活动场所;(四)有固定的社团指导教师;(五)有规范的章程。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校团委提交下列文件以备案:(一) 筹备申请书;(二)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三) 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第十二条  社团指导老师应该是我校正式教师。指导老师应该熟悉该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

5、作的指导。学生社团可以聘请校内外专家、学者、教师、企业家等担任社团的名誉职务,但聘请校外人员的必须事先征得团委同意。。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审核不予通过:(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团的宗旨、活动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校团委认为没有必要成立的;(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第十四条  筹备期间的学生社团应当以“社团(筹)”的形式开展活动。筹备期间的学生社团可以招收会员,并适当收取费用。会员人数和费用标准由校团委确定。

6、筹备期间的社团必须接受校团委的管理,并严格执行校团委的各项规定。第十五条  筹备期满的学生社团,应当向校团委提交正式登记申请。对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的社团,经校团委同意批准登记,发给《瑞丽一中学生社团申请书》。第十六条  对不批准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三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事由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校团委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校团委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一) 完

7、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 团委会决议解散的;(三) 分立、合并的;(四) 被学校责令关闭或解散的;(五)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后,校团委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进行与清算无关的活动。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校团委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校团委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一) 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

8、案;(二) 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三) 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外人员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四) 对学生社团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五) 学生社团干部的资格审查、产生以及考核评优。(六)对于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考评。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资产来源必须合法。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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