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现行浅析现行执行异议制度的缺陷和补救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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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浅析现行执行异议制度的缺陷和补救  赵海松  执行异议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实施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针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审查、处理执行异议所确立的一项制度。设立执行异议制度的目的在于为案外人提供司法救济和保护,预防和纠正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可能出现的违法或不当的执行行为,是一项重要的执行救济制度。  一、执行

2、异议的构成要件和审查处理的法律规定  执行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基于对执行标的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而主张独立的实体权利,要求人民法院排除对特定标的进行执行而提出的异议。  我国民诉法第208条对执行异议的提起和处理作了专门规定。依该条规定及执行异议理论,执行异议的成立必须具备四个要件:一是提起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案外人认为法院强制执行措施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才可提出执行异议。二是执行异议的事由必须是案外人与执行标的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对执行标的主张独立的实体权利。三是案外人必须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执行员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据。四

3、是执行异议必须于执行程序开始后结束前提出。  根据案外人异议理由是否成立,民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了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对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二是对异议成立的,报院长批准中止执行,但中止执行仅限于案外人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  执行员审查异议时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报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这是在异议审查中的一个例外情况。  二、现行执行异议制度的缺陷  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虽然对执行异议的提起和处理作了规定,但过于原则笼统,在立法和司法实务中上存有重大缺陷。  (一)立法上的缺

4、陷  1、民诉法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由执行机构受理,由执行员审查处理,对案外人和被执行人的实体权利作出裁决,执行机构的裁决具有终局效力。这一规定赋予了执行机构对案外人实体异议作出的决定(通知或裁定)的终局效力,而且是一裁终局,不能上诉,不能复议。这一规定剥夺了当事人上诉权,违背了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审执分立的基本原则。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异议属于实体权利的争议,有独立的诉讼请示和理由,完全符合诉的构成要件,应当通过普通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案外人对异议裁判不服可以提起上诉。如果由执行机构审查、干预案外人与申请人、被执行人之间实体法律关系,并赋予干预

5、的最终拘束力,必然可能造成审判秩序混乱,侵害案外人诉权与民事权利,并最终导致执行异议救济制度形同虚设。  2、现行执行异议制度缺乏程序上的救济途径,没有赋予执行当事人案外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异议处理中程序事项上的异议权,在异议制度上体现出重实体、轻程序的立法态度,致使当事人在异议处理中涉及程序方面的问题无法可依,例如案外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不予审查时该怎么办?等很多问题,发生案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救济无门。  (二)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1、举证责任不明确。在案外人提出异议后,对案外人和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举证责任怎么分配等没有明确的规定和操作

6、规范,在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都不举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能要过多地承担调查取证责任,这与审判过程中举证责任原则难于统一,并导致执行成本扩大,执行效率降低。  2、提出异议的范围和时间界定不明确。执行标的分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标的物和执行机构在执行程序中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标的物,而现行制度未就案外人对两类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加以区分,如案外人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特定标的物提出异议,应按异议处理还是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由此导致人民法院受理和处理上的困难。再如整个执行程序尚未终结,而人民法院对某一特定标的物执行结束,案外人能否再对该执行标的提出异议?

7、现行法律未能解决。  3、审查期限没有限制,异议审查期间是否继续执行没有明确规定,对经审查后驳回的异议,案外人再次、多次对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如何处理也没有法律依据。  4、如何对案外人进行救济没有明确规定。民诉法规定案外人异议成立的执行机构中止执行,未能解决案外人因执行侵害所受损失的赔偿问题,如错误对特定标的物执行结束后,如何对案外人的损失进行弥补,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和具体操作办法。  5、对案外人提出异议经审查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民诉法规定按再审程序处理,但在再审程序中案外人能否参加诉讼,参加诉讼又处于何种诉讼地位,如何保护案外

8、人利益,都是悬而未决的问题。  三、对完善执行异议制度的设想  由于现行执行异议制度不完善,在实践中存在种种问题,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司法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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