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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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件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重庆市涪陵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涪陵区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涪财政发[2009]29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8〕96号)精神,落实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9〕94号)和《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人社〔2009〕304号

2、)要求,现就我区办理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补贴对象15––(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单位和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二)申报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二、补贴标准(一)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实际为招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二)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3计算。三、补贴期限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按政策规定可以延长享受补贴期限有下列三种情况:(1)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并仍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可按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期限相应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2)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延长其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3)从国发〔2008〕5号文件发文之日起,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未满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从2009年起延长至退休。对2008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社会

4、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剩余期限按本文件规定执行。四、补贴程序15––(一)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的程序1.申请补贴。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社会单位和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下同)在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每年3月和9月,用人单位向区就业服务管理局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⑴《重庆市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1)或《重庆市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3—1);⑵企业营业执照等单位资质的法律文书复印件;⑶就业困难人员名单;⑷就业困难人员的《居民身份证

5、》复印件,有效的就业再就业优惠凭证原件及复印件;⑸就业困难人员的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复印件;⑹银行盖章的《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收据联)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该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月缴费明细帐(单);⑺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资料。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社会单位还需提供《重庆市公益性岗位用工申报表》(附件4)。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还需提供《重庆市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证书》。2.15––审核划拨。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审核合格后,4月中旬和10中旬送区财政局复核。区财政局于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直接将社会保险补贴划入用人单位基本账户,并及时将经费划拨情况反馈区就

6、业服务管理局和相关险种经办机构。(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程序1.申请补贴。每年3月和9月,就业困难人员向户口所在乡镇(街道)社会保障工作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交以下材料:⑴《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2)或《重庆市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3—2);⑵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有效的就业再就业优惠凭证原件及复印件;⑶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⑷申请人个人参保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和个体工商户雇工还需提供劳务协议。个体工商户雇主还需提供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2、审核划拨。乡镇

7、(街道)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初审并向相关险种经办机构核实就业困难人员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后,上报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审核合格后,4月中旬和10月中旬送区财政局复核。区财政局于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直接将社会保险补贴划入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储蓄账户,并及时将经费划拨情况反馈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和相关险种经办机构。15––五、管理服务(一)指标界定1、本文件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城镇“低保户家庭”和“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等3类。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是指持有有效的《重庆市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或《

8、重庆市职工失业证》),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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