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治与民主的基本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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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2年9月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Sep1,2002第5期JilinUniversityJournalSocialSciencesEditionNo15试论法治与民主的基本关系12张贤明,张喜红(11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吉林长春130012;21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教学与研究中心,吉林长春130012)摘要:民主与法治作为现代政治追求的两个目标,存在着很强的一致性:民主政治是法治的基础,它决定着法治的价值基础和效能;法治是民主的保障,它为民主提供前提、规则、权力制约机制和责任机制。另一方面,法治与民主也并不

2、是完全契合的,两者在逻辑上以及实践中都存在着张力与矛盾。关键词:民主;法治;责任机制;民主政治中图分类号:D0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5722834(2002)0520098207法治与民主是现代政治所追求的两大基本目标,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有时甚至被当作相同意义的概念。如《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在给“民主”下定义时说民主是“古老的政治用词,意指民治的政府,源于古希腊语demos(民众的统治)。在现代用语中,它可以指人民政府或人民主权,代议制政府及直接参与政府,甚至可以指(不太确切的)

3、共和制或立宪制政府,也就是说法治政府”。[1](P190)那么,两者之间的关系究竟如何呢?一、民主政治是法治的基础历史实践表明,没有牢固的民主制度结构,就很难有可靠的法治。这至少可以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民主政治决定着法治的价值基础。收稿日期:2002208212基金项目: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资助项目(200107);吉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2000ZZ025)作者简介:张贤明(1970-),男,湖北枝江人,吉林大学行政学院教授,政治学博士;张喜红(1969-),女,辽宁沈阳人

4、,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教学与研究中心讲师,政治学博士研究生。·98·从价值上讲,法治的标志主要不在于是否有法律,甚至也不在于是否依法办事,而在于法律本身是否“合法”,是否具有正当性。早在古希腊时代,主张法治的亚里士多德就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2](P167-168)这里所谓“良好的法律”就是一个价值判断。孟德斯鸠则指出:“从广泛的意义上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上帝有

5、它们的法,物质世界有它们的法,高于人类的智灵们有它们的法,兽类有它们的法,人类有他们的法。”[3](P1)可以看出,孟德斯鸠认为自然法是人为法的基础。我国学者龚祥瑞认为,从法治的角度看,“法律如欲成为法律,不能仅仅表示一个权威机关的意志,这个权威机关之所以令人尊重,仅仅因为它是根据自己所能运用的强制权力;反之法律必须符合某种更为正当有效的东西”。[4](P320)这些论述表明,法治有其超越于法律条文的价值基础,没有这个价值基础,即使严格依照实在的法律条文办事,也不能说是真正实现了法治。正如哈耶克所指出的

6、:认为只要政府的一切行为都经过立法机关正式授权,法治就会保持不坠的信念是“对于法治意义的完全的误解。法治和政府的一切行动是否在法律的意义上合法这一问题没有什么关系,它们可能很合法,但仍可能不符合法治。⋯⋯如果法律规定某一部门或当局可以为所欲为,那么,那个部门或当局所做的任何事都是合法的———但它的行动肯定地不是在受法治原则的支配”。[5](P82-83)这精辟地阐明了法治不仅仅是依法办事,法治要求依法办事的所依之法在价值上必须是正当的。作为一种价值判断,价值是否正当以什么为参照来衡量呢?从逻辑渊源上来讲

7、,法治在西方思想体系中与某种超验的法律价值观有关,起源于自然法思想。在自然法理论中,自然法是指自然存在的关于世界的正义,它不随人的意志为转移,而且支配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因此,相对于自然法而言,人定法是次要的,只有符合了自然法的人定法才是正当的。换言之,法治要求之下的法律应当是对自然法的理解和发现。如何理解和发现自然法?这就要依靠人的理性。因此,自然法思想家大都认为,自然法是从人类理性中推演出来的,甚至把自然法看作理性的代名词。亚里士多德在论证法治优于一人之治时指出:“谁说应该由法律遂行其统治,这就有

8、如说,惟独神祉和理智可以行使统治”。[2](P168-169)在启蒙时代,亦即自然法的古典时代,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以及卢梭,虽然关于自然法所表述的观点颇不相同,但大都认为,理性力量是所有的人、国家和时代都有的,一个完善的、令人满意的法律体系可以建立在对人类社会生活所作的理性分析的基础上。[6](P35)既然作为人定法价值基础和准则的自然法是需要由人的理性去理解和发现的,那么应该依靠哪些人的理性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专制与民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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